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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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解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刘海峰律师
 
2018年8月中旬,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更为了应对近几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为便于客户正确理解《通知》,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做如下解读:
  第一,《通知》不是司法解释
  《通知》的文号是“法[2018]215号”,不是“法释”的文号,不属于司法解释。《通知》中的内容是指导性的、政策性的,包括四个内容,“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都没有规范性条文,没有对具体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适用标准、量刑标准等作出规定。
  第二,《通知》针对“套路贷”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措施,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民事程序谋取非法利益。
  “套路贷”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人通过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虚增债权债务、人为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借款人为了尽快取得借款或者取得较大金额的借款,往往受出借人的诱骗或者在明知出借人非法操作的情况下配合出借人制造闭合的证据链,使得自己苦不堪言。针对“套路贷”,《通知》要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依法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第三,若有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这意味着此前已经根据人为制造的闭合证据链作出的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如果已经有或者将来有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的行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即使该判决已经生效,也应当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该举措有望在最大的程度上纠正已经被“错误”判决的案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重在遏止出借人以各种“创新”名义行高利贷之实。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不少出借人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表面上不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同时,借其他名义实行高利贷,谋取利润。例如出借人采用收“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和“延期金”等方式为自己制造更多盈利。法条只规定了“利率红线”,并没有明文禁止在借贷过程中,不能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费用。而《通知》则表明了出借人这种收取法定利息以外借款费用的情况都是出借人在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应当坚决予以遏制,这对民间借贷案件是非常明确的指引。
  第五,关于“套路贷”诈骗罪的主要特点。
  “套路贷”本身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按《通知》精神,“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中发生较多的收取高额利息、断头息等行为,不宜一律认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构成诈骗罪,应严格依照刑法第266条及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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