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 | 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及年份 | 具体条文 |
福建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 | 8、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有权依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提起工伤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
广东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 |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 1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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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 | 二十三、关于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新疆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2005) | 一、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依法应当给予工伤保险赔偿的,不适用《解释》的规定。对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
重庆 | 《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 | 二、……赔偿权利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它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 | 5、……对劳动者以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构成工伤事故为由进行抗辩,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工伤,则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予以处理。…… | |
山东 |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 (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对劳动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劳动者以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构成工伤事故为理由进行抗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工伤或者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构成工伤事故的,则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予以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 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所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主要应指精神损害赔偿。 | |
辽宁 |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 | 19、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云南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 | 22、因乘坐本单位车辆出差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在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为工伤,并经有关部门核准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的,死者家属不能再以单位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
太原 | 《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
2、审理工伤赔偿案件,适用雇主责任原则和无条件赔偿原则。对劳动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劳动者以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构成工伤事故为理由进行抗辩,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工伤或者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构成工伤事故的,则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予以处理。 |
江苏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
三、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2、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根据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
上海 | 《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 | 四、……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
河南 |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 | 第十四条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安徽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而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深圳 |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 二十二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误工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死亡赔偿金 |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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