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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四)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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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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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点评:《指南》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无需通知所谓的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这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会造成实务困扰。相比之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的规定就显得格外刺眼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23.【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时经过以下程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1)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 (2)与用人单位工会平等协商; (3)与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点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应该包括三个程序,一是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二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三是通过培训、宣导、上网等方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要全部履行这三个程序确属不易,而《指南》明显是在“打松张”,一是把讨论程序与协商程序模糊,二是只要履行了其中一个程序即可过关,对用人单位来讲算是一个好消息吧。不过要注意的是只有天津有这样的宽松条件,其他地方仍然多是严格要求,否则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用人单位也往往因此败诉。
2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支持:(1)用工之前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存在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不存在歧视性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法律是有限定条件的,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得以行使解除权。而且录用条件的标准如何确认一直以来也没有规范,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之一。《指南》对录用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既不能违法,也不能歧视,应当符合合同目的,与工作相关且具有合理性。这些规定不仅对天津的用人单位有指导意义,对其他地区的用人单位也有参考价值。此外,录用条件还应当在用工前告知劳动者,解除需在试用期满前明确通知,这些要求用人单位也同样应当遵守。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具体录用条件,以便固定证据,也建议在试用期满前合理的期间考核并评判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便在试用期满前作出决定,避免超期。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