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社保躺枪?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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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其中规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方案不仅涉及国税地税合并,而且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如何缴纳将产生重大影响。
理论上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该不至于有什么差别。但是,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工资,如何理解工资本身就比较复杂,而个税缴纳的范围是收入,不仅限于工资,这就会产生严重影响了。本来社保部门对何谓工资有一套自己的理解,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一定的默契,但是税务部门未必买账。从简化手续的角度出发,税务部门恐怕也没有太多耐心听你解释,而用人单位更不可能得罪这些机关,只能乖乖就范。
        国家这样安排肯定是有原因的,不仅仅是《方案》提及的提高征管效率这么简单,国家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用人单位跑冒滴漏现象不在少数,涉保维稳事件层出不穷等等也是原因。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尽管不能杜绝全部问题,但至少可以大大增加征收力度,进一步充实社保账户。
        其实社保也不是躺枪,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这一操作在不少地方已经先行先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所以国家这次算是吸收地方成果,借机构改革的机会进行调整。
        此外,工资范围扩大化也有脉络可寻。1999年国家统计总局当时明确区分了工资和福利,把一些津贴待遇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后来2009年财政部又将福利工资化,什么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统统工资化。就连高温津贴,当时的安监总局等部门也界定成了工资。由此可见,除了独生子女费外,其他货币性收入本来也没有什么回避缴纳社保的空间了。就连按离职前12个月工资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也规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强调货币性收入要作为计算基数,所以工资范围与个人收入差别也越来越小。至于非货币性收入,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解释清楚,诸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待遇,税务部门也不会一味强求作为社会保险基数来征缴,毕竟收入与工资确实是两个概念,也有所区别。
        不过相关法律的表述可能要有所修改,毕竟《方案》只是一个框架,落实下来还是要走法律途径,而且现行法律使用的主体概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不调整,多少也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另有一个不太相关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明文通知各地不准“帮”工会收钱,但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还是有出于兄弟感情或因利益驱动而“代为征收”的现象。这次工会会不会再搞一出“借船出海”的戏,强化征收合法的工会费和所谓的“预缴工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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