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要点点评(三):明确社保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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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要点点评(三):明确社保相关待遇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众诚昆仑、HR730、CCH
10.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能否主张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点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颁发的(粤劳薪〔1997〕115号文),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所以应当适用;也有人认为,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相关待遇也有明确规定,不应该再适用。《解答》此次肯定了该《规定》的效力,深圳的用人单位得做好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的准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规定了社保机构负责丧葬补助金和怃恤金,并没有规定救济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支付,也就只是只需要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怃恤金。现在看来这一规则能否再适用不好说了,不仅因为《解答》的出台,而且《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同时还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12.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年度如何认定? 
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点评: 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实务中上半年发生的工伤事件相关待遇如何计算的问题,《解答》的意见是按工伤事故发生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比如2017年5月发生工伤,而2016年的数据还没公布,所以实际操作中基本上以2015年的数据作为标准处理。这本来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但现在却引发了法律上的麻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4条规定: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如此一来,大家都麻烦,实际上有多少人执行了这一规定也不得而知。经济补偿也涉及这类问题,难道上半年走的人下半年都要再重新算一遍?人社部的规定不能说错,毕竟国家到地方的各类法规基本上都是这样表述的。《解答》强调“已公布”的概念,有意绕开麻烦,也是为了满足实际需求吧。
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原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其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解答》的原则是不属于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除非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感觉有点乱,因为规定确实在打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却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了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现官不如现管,在广东按《解答》确定的原则处理为宜。
2017年7月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也有类似规定,可供参考,兹摘录如下:
(十二)仲裁机构是否受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对于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予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14.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点评:现在劳动争议多,员工法律意识增强是个原因,法律程序及法律适用复杂也同样功不可没。生产安全事故所致工伤以及职业病均有机会另外求偿人身损害待遇,因此也就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一并处理当然最好了,免得双方当事人来回打官司。不过《解答》只能管法院,劳动人事仲裁委恐怕是不会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自然也就不会有“一并处理”的可能性了。
15.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相同的项目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误工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残疾赔偿金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点评:《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与此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也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所以生产安全事故所致工伤以及职业病员工除了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能够同时享受人身损害待遇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各地理解不一,司法实务操作不一,因此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诉讼负担。《解答》希望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确认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在做利益平衡,允许扣抵相关待遇。尽管《解答》的规定未必尽善尽美,也存在理解分歧,但统一规则至少有助于平息纠纷,也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妥善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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