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用工制度改革系列启示(三)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众诚昆仑、HR730、CCH
    启示三:标准用工模式能否转换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针对沃尔玛员工的反应,贝思哲(ScottPrice)一方面表示新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为了更好地灵活化员工的工作时间,也可以提升部分员工的收入,另一方面称该制度非强制执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则员工原来的作息制度、考勤制度和薪酬制度也应该不受影响,员工自然不会有意见,想多做一些的确实可以提升收入,不想多做的也可以维持原有待遇。
    可是,对于同样类型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够同时实施两套制度么?本来零售业利润就不高,这样运作岂不与减轻成本的目标相去甚远?如果员工所反映的薪酬按小时计薪属实,则此次沃尔玛的用工制度改革不仅是在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且是在为将来灵活用工模式打基础。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灵活用工模式既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前者可以突破标准工时制度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的上限,还可以降低成本,更机动地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保证顾客获得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后者则更加灵活,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几乎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感觉。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三期保护、什么医疗期,这些标准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的成本和压力统统都不会有。
    当然了,非全日制用工还是有一些限制的,其特征就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此外,“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是法定要求。支付周期不是问题,技术上不难解决,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系强制规范,比最低工资折算下来的小时工资要高不少。以深圳为例,深圳现在的最低工资是2030元,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为11.67元(2030/21.75/8=11.67),但其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是18.5元。如果沃尔玛真的将勤工奖和餐补并入基本工资,而且按小时计发待遇,员工难免不产生联想:这会不会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节奏?一方面是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让愿意多干的员工合法延长工作时间;另一方面招聘非全日制员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两种制度相互补充之后,原来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自然要面对竞争压力,不得不考虑妥协。
    从法律上看,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有权自行决定招用标准用工模式员工或非全日制员工,劳动者同样可以坚持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标准用工模式转换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确实会有很大的困难。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管理制度,引导员工趋利避害,可是毕竟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细致,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沃尔玛用工制度改革反映了一系列中国式劳动关系的矛盾,而且正值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之时,或许大家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希望各方能够找到平衡点,不仅平息矛盾,而且能创造出适应新形势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