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假的平衡点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众诚昆仑、HR730、CCH
    国家两孩政策出台后,深圳新的计划生育政策终于浮出水面了。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同时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条例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也公之于众,披露了修改的思路和动向。
    原《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去年年底国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随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广东省条例》),取消了原来的晚婚晚育假,规定无论一胎还是二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但是深圳的规定一直没改,如此一来,深圳的女员工既可以享受广东省的“奖励假”,又可以享受深圳的“晚育假”,无论一胎还是二胎,都有143天产假,深圳有关部门还专门进行过确认。用人单位为此叫苦不迭,尤其是女员工居多的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更是压力山大。
    此次修例,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却又增加了产假30天。《深圳条例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如此一来,表面上是取消了“晚育假”,实质上却比此前还多了15天产假。《起草说明》解释称是为了“保证基本产假和新政前大体相当”,还列举了一些兄弟省市158天产假的立法例来证明这一方案的合理性。
    但是,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只有98天!全国都是一样的,这其实已经增加了8天了!此外的产假都是“奖励假”,不是“基本产假”,“保证基本产假和新政前大体相当”这一说法本身在逻辑上都有问题。此外,《起草说明》算了一笔账,声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广东省条例》减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奖励假,总数减少了20天”,所以“规定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但是,这笔账不能这样算。新的规定是一胎和二胎都享受的政策,此前生育二胎是没有这些待遇的,现在生育二胎多了158天!即使只按二胎平均生育率折算,用人单位增加的成本远远不止30天,而理论上每个适龄女员工都有机会享受二胎待遇。广东省128天产假的规定应该是有所考虑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深圳的立法者推出了新方案。但是,新方案显然没有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也没有掌握好平衡点。现在地方劳动立法总有一种倾向:只要对劳动者有利,都是对的。学界称之为“有利于劳动者原则”,所以地方规定往往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逐级加码。所谓“征求意见”,经常和“物价听证”一样,听完就涨,从不下调。我们从《起草说明》的字里行间不难发现起草者的倾向性意见,可是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更加不愿意招用没有生育过的女员工了,长远来看,其实是损害了女员工的就业利益。如果产假工资都是国家承担,估计大家意见会小一些,可是社会保险机构只支付“基本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深圳也下文执行这一规定。这又算什么?摆明了增加所谓“奖励假”是拿用人单位的钱来给自己添成果!
    如果仅从两孩政策来看,新方案似乎也有一定道理。可是,深圳立法者难道没注意到两会期间两位部长的对话么?难道不知道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调研修改《劳动合同法》么?难道不知道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么?有消息披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重点在于提高用工灵活度,同时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如果属实,《深圳条例意见稿》岂不又与其背道而驰?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立法者切不可以道德制高点来立法,如果忽略社会利益的平衡,整个社会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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