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聘教师的劳动法律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近期深圳公立学校临聘教师的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其中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更是成了争议的焦点。
民办学校就没这个问题,他们的老师签的都是劳动合同,完全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存在临聘一说。但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有编制的问题,入了编制,就是进了体制,基本上是铁饭碗了。入不了编,只能靠边,所以就有了“临时聘用”一说。
按深圳的相关规定,学校因正编教师空编及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在员额范围内可以聘用临聘教师,临聘教师数不得超过“事业编制”的15%-20%。临聘教师签的是“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这就问题来了,临聘教师能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聘用合同”性质上就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国家的特别规定,深圳临聘教师就算签的是“聘用合同”,也一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要达到条件,也一样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说工作满10年的,就算2008年之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也有权要求与所在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9条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很厉害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讲也确实有压力,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政府部门留了一个口子,该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可是临聘教师实在套不上“公益性岗位”,所以2009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个《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把“聘用合同”换了个名字,叫“聘任合同”,同时明确“聘任合同的期限由聘任学校根据临聘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绕了过去。但是,绕是绕不过去的,无论是否在编制内,《劳动合同法》都适用于这些教师,一旦诉诸法律,深圳市政府的规章肯定无法对抗《劳动合同法》,否则不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据媒体披露,临聘教师朝不保夕,待遇又比在编教师差很多,为何他们还会忍受?不就是因为有个入编的希望。深圳有关部门虽然一直在努力消化矛盾,一直在创造条件解决编制问题,但有如饮鸩止渴,问题愈演愈烈:考进去的机会给了临聘教师更多希望,更多人愿意被临聘,而考不进去的肯定有意见,开始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矛盾越来越突出。
临聘教师越来越多,大大超过了15%-20%的上限,所以深圳又开始清退超比例临聘教师,问题终于爆发了。原来还可以忍,一是因为有机会招考入编,二是虽然是固定短期合同,但学校也有利可图,大家有个默契。现在好了,要清退你了,新账旧账肯定要一起算。首当其冲的就是学校凭什么解除“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可没有规定超编就可以解雇。而且,为什么清退的就是我而不是其他临聘教师?这些问题学校都难以回答,所以还得政府来解决。最新的消息是,“教育、劳动等部门会积极介入,推动他们实现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不续聘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并且“深圳将在10月份增加中小学教师招考批次”。这些措施既没有回应法律焦点,也不可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没有真正打破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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