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用工劳动法律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归侨法》)中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归侨法》虽然强调“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实践中华侨用工的劳动法律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现在越来越多人在国外定居又回国工作,相关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了。
1995年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却没有明确。看回1983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可以找到一些线索。该文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境定居,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获得一次性离职费!这可是《劳动合同法》没有涉及的内容。现在国家更加开放了,出境定居现象非常普遍,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毕竟定居不是取得外国国籍,劳动者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是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且,有些劳动者取得境外定居权的同时,可能还在国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主动辞职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什么办法。
另外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前述“归侨”能否在国内办理退休?尽管《归侨法》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还得看地方的操作。一些地方甚至完全不理会这些立法精神,就算是劳动者在注销户口后继续缴纳了养老保险,也不给予办理退休。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严重损害了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归侨”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广东省人大近期通过了《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并进一步规定“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华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些规定都印证了笔者的观点,社保部门应该没得推脱了。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只是注销了户口,还取得了外籍身份,成了“外籍华人”,那又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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