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发实务探析(五)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五、经济补偿如何封顶

经济补偿封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年限封顶问题,二是基数封顶问题。在《劳动法》时代,只有年限封顶问题,没有基数封顶问题;《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封顶于十二年。但是,《劳动合同法》时代却同时存在了年限封顶问题和基数封顶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条件和具体理由,只要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一律基数封顶且年限也封顶,不像《劳动法》时代,没有基数封顶,年限封顶也要看原因。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却又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相当于是新劳动合同新办法,旧劳动合同旧办法,《劳动法》时代里的封顶制度又因此被引用回来了。不仅国家层面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封顶制度需要考虑,2008年1月1日之前地方劳动立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也得以复活,尽管许多地方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主动废止或修订了地方劳动立法。
封顶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管而言,这个问题牵涉的利益非常大,往往也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劳资双方为此苦不堪言,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深圳法院系统和劳动争议仲裁系统曾对此达成共识,确认但凡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无论是否终止还是解除,无论终止或解除的原因,一律双封顶:基数封于三倍社平工资,年限封于十二年。但是,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广东纪要》)却规定“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如此一来,简单的双封顶操作模式又被调整回了复杂模式,甚至不再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而以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了。而2009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北京纪要》)则规定得非常简单,基本上是引用《劳动合同法》原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这样的规定等于没规定,实践中还是各行其是。上海则规定得相对清晰一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其中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计算方法作了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然而上海的规定仍然不足以解决实务中的各类复杂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简单化处理的案例:只要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不再分段计算,一律双封顶。
尽管《劳动合同法》出台已经七年了,但经济补偿如何封顶国家一直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操作办法,或许这种情况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