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与工资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天气当然影响工资,天热有高温津贴,天冷有取暖费,只是原来理解为福利,现在都归口为工资了。天气对工资的影响是劳动法领域的特殊问题,甚至存在一些盲点,比如打台风下暴雨时如何发工资就一直没规定清楚,最近终于有机会解决了。
国家气象局2007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台风橙色信号和红色信号的“防御指南”都是“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暴雨红色信号的“防御指南”也是“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这些停课停业的防御措施完全必要,大家都能理解。但是,原国家劳动部199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太老了,对此情形并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后来也一直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是否发工资一直困扰着用人单位。
今年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黄色台风预警信号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规定“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虽然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没有明确规定“停课停业”,但实际上是取消了此前《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公众防御指引(试行)》所规定的“建议”表述,等于确认了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所规定的“停课停业”规则。可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一样没明确规定这些特殊天气情况下不上班是否需要发工资,因此虽然可以不上班,但是否发工资还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毕竟台风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员工基于安全因素而免除了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样无需支付报酬。
不过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本来同样没有规定台风暴雨情况下如何支付工资的,同样将是否支付工资的决定权给了用人单位,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征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完善该条例的意见建议。而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理由:与《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相衔接”。2015年3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确实规定了“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这些规定本来就是国家的规定,这一“衔接”,用人单位可就不能免责了,即使是不可抗力,也得发工资。但条例的修订还有一个博弈过程,“衔接”条款最终能否通过也还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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