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发实务探析(二)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二、《劳动法》时代与《劳动合同法》时代经济补偿国家规定的比较
 
综观新旧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我们可以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和计算办法等方面对它们进行比较。
《劳动法》时代的旧规定可以归纳为:1.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但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满、情势变迁或裁员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以企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即下限托底);2.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计算年限,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封顶十二年外,其他情形不封顶;3.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时代的新规定可以归纳为:1.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封顶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2.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计算年限,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转移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年资续认,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年限封顶十二年,其他情形不封顶;3.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上可见,新规定对旧规定进行了较大地调整,其中计算基数从下限托底调整为上限封顶,计算年限的封顶仅针对高收入者设计,不再是针对不能胜任工作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一致情形,这显然是由于立法精神的改变所致,计算办法也吸收了部分地方立法的规定,更趋公平合理。
新规定还扩大了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劳动者除因协商一致以及用人单位以其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或者情势变迁、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无论是否立即再次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亦无论任何一方是否主动终止,均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此外,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新规定针对与经济补偿相关联的一些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通知期和代通知金:旧规定仅规定预告通知解除情形出现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而新规定明确规定可以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替代,同时明确了该代通知金的标准为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2.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新规定明确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3.年资续认与经济补偿:新规定强制规定年资续认,但同时认可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已支付过经济补偿的年限。 
新规定还特别规定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特别情形,一是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且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是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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