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发实务探析(一)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属于常见的劳动纠纷,而且往往涉及经济补偿,所以经济补偿如何计发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焦点。可是如何计发经济补偿众说纷纭,不仅一般劳动者不太了解,甚至专业人员也并非很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协商,甚至可能因此而引发劳动争议,造成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存在理解分歧,该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另一方面却又规定“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要厘清经济补偿计发实务问题,既要对当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也需要掌握新法相关内容,同时也还需要对哪些情形适用新规定,哪些情形适用旧规定逐一分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
 
一、《劳动法》时代和《劳动合同法》时代经济补偿的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是协商一致、预告通知解除、裁员的相关规定,其中预告通知解除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和情势变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三种情形。
原劳动部就此颁布了专门的配套性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条件和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协商一致解除与不能胜任解除的经济补偿上限为十二个月工资,医疗期满、情势变迁和裁员情形则不受此限;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办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医疗期满、情势变迁和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计发条件和计算办法做了相当大的调整,并且增加了新的经济补偿发放条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劳动者原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但同时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再是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者实行了双封顶制度:“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随后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也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实施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实施条例》进一步澄清了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中“月工资”的范围:“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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