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与弹性退休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两会召开,退休再次成为热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争取后年正式推出,方案推出5年后再渐进式实施,每年延迟退休几个月。而有关媒体甚至还披露了具体的“渐进式延退时间表”,看来延迟退休基本上已成定局。
延迟退休确实是大势所趋,其原因不仅在于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巨大缺口也是重要因素。尽管社会保险收取的比例已经非常高了,但是仍然入不敷出,而且用人单位也负担沉重,要求降低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的呼声日高,国务院也不得不先把3%的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下调到2%以示响应。所以虽然延迟退休争议不小,但大家都得面对。
延迟退休是强制性的要求,而且几大方案基本上都建议最终延至65岁,所以对所有人都会有影响,对女性员工的影响尤其大。我国的退休制度从一开始就男女有别,1951年政务院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女工人和女职员年满50岁退休,后来1955年国务院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将国家机关中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提高到了55岁。虽然这样的规定有其特定因素,但多少还是涉嫌歧视,而且也为现在的延迟退休增加了难度。
实际上延迟退休在2011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里已有隐蔽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国家允许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自然而然延迟了退休年龄,此举不仅缓和了此前未缴养老保险以至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退休的矛盾,而且也为年龄偏大才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提供了退休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对此做了相应的配套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细节。
除了延迟退休这一影响全民的措施外,地方和国家也在尝试更为柔性的弹性退休制度。
2010年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中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也规定了延迟期限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并对劳动合同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后如何签订工作协议、其他社会保险缴纳办法也做了相应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无独有偶,2012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时,也增加了弹性退休的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这些行政措施或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弹性退休制度都可以自愿选择,更加人性化,应该可以与延迟退休制度一起成为解决退休难题的选择。
除了上述地方性规定外,今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起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2015年3月1日实施),同样采纳了弹性退休的意见,在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的同时,也规定“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这应该也是为后续将要到来的延迟退休铺路吧。预计将来延迟退休与弹性退休会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共存,成为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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