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要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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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要执行么?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生育保险早已有之,作为《劳动法》配套法规之一的劳动部规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就已经生效了;此后广东省政府在2008年颁发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生育保险进一步作了规范。此次广东省政府修订原《规定》,除了细化相关操作问题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原《规定》所规定的“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不符,《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规定》修订是例行公事,也是总结经验,有助于法律更好实施,无可厚非。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可是,深圳怎么办的问题又提上了日程,新《规定》深圳要执行么?

深圳很特殊,社保部门从来就没有发放过生育保险。严格意义上讲,深圳社保部门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不仅仅是违反了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虽然深圳通过地方立法把生育医疗费用以医疗保险的途径进行了处理,但生育津贴哪去了?

理论上深圳的员工都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把深圳社保部门告上法庭,但其实没有人会为了生育津贴去告深圳社保部门的,因为产假期间的工资现在都是用人单位直接全额发放,员工也基本都拿到了这份待遇,就算没拿到或拿得不足,正常情况下都是告用人单位。这种案件一告一个准,用人单位基本都败诉。不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深圳社保部门压力山大,有如当年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样:再特殊,也不能一直违反国家法律啊!

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使前者通过缴纳保险降低成本和风险,也使后者得到国家保障。但本人工资却是有高有低,后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不得不面对这一问题,最后基本上都走向了另外一个角度: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用人单位要补差;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全部发给员工。这相当于是一次企业内部的均贫富,用人单位低收入员工可以取得比自己工资高的生育津贴,而用人单位对高收入员工却还要补差,用人单位不仅因此多了相应的管理事务,甚至可能还得多出钱,最后买单的还是用人单位,所以深圳由用人单位自行发放生育员工产假期间全额工资的做法尽管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却也实用简便。

可是全国人大通过《社会保险法》再次强调了生育保险制度,再次明确了企业员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所以深圳不得不考虑调整,几年前也草拟了相关草案,准备在合适的时候推出,以取代现有模式。但现在深圳的立法还没出来,广东的新《规定》却已登场,深圳的用人单位肯定会关心是否需要执行新《规定》,毕竟新《规定》第二条白纸黑字写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此事不仅涉及生育津贴发放问题,也涉及相关医疗报销制度问题,结合深圳一贯以来的操作,如果深圳社保部门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深圳应该不会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新《规定》,毕竟用人单位也有理由:不是我不缴啊,是你不收啊。笔者通过适当途径也了解到相关部门表示需要沟通协调,这算是目前的一个态度吧。不过将来深圳也可能在安排妥当后以一纸通知的形式开始实施,也不排除深圳加快立法进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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