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人未到庭如何处理?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陈建雄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劳动争议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不到庭肯定不合适,即使是事出有因,也可能影响案件,至少会丢印象分。要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果更严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该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无故缺席庭审的法律后果规定基本相同,本无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的救济途径,法院对当事人再次提起的诉讼也还会正常受理并实体上进行审理;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却规定,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此情形,申请人将投诉无门。

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会比较慎重处理此类事件,一般情况下会联系申请人询问其未到庭原因,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如果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仲裁机构将另行排期开庭处理;反之,仲裁机构则会按照申请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同时告知其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那申请人对该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不服的,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又是否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民六庭曾在2010年第16期《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中就该问题有过讨论,当时结论是法院就该情况应予受理,且还应当从实体上予以处理。如果这样操作,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但是也有人对该处理方法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会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故意利用此规则规避劳动仲裁机构的实体处理,使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流于形式。

2012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第35条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由此明确法院对该情形应当予以受理,但法院受理后并非直接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是审查该仲裁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未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有,则进行实体审理;如果没有,则裁定驳回起诉。虽然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但毕竟法院审查的内容只是申请人第一次仲裁庭审时缺席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该处理方式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并不吻合。而且在实务操作中仲裁机构在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决定前,基本上都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法院的再次审查也多流于形式。

一般民事诉讼对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的通常做法也是“按撤诉处理”,该处理直接导致本次诉讼结束,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恢复到原告起诉前的状态,但是原告仍可以以同一理由另行起诉,法院亦会再次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原告的损失是承担诉讼费用,实体上对其并无不利。相比之下,尽管无正当理由,但仲裁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因其未参加仲裁庭审而遭到剥夺,代价实在太大。

由于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法律后果对仲裁申请人影响重大,甚至因此可能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尽管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是相当谨慎,往往不轻易做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决定,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确实没有法理依据,所以最好还是不“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毕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均为“可以”,并非强制性规定,仲裁机构在适用时仍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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