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女职工不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陈建雄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深圳于2011年就已经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可惜至今仍是千呼万唤没出来。

深圳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国家层面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其实已经比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深圳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是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将生育保险予以糅合,但其中涉及的生育保险待遇也仅限于生育医疗费用,并无关于生育津贴的任何内容,所以无论是深户女职工还是非深户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就生育津贴问题而言,深圳已经算是有自己“特色”的了,虽然与国家规定有所偏差,但至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还是有所保障。那么同为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生育医疗费用,深圳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办法》第122条另行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职工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只要是深户职工,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反之,如果是非深户职工,用人单位实际上就享有了“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为非深户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则就应当同时为其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也无法为其单独另外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根据《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并不负有为非深户职工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假如在用人单位未为非深户女职工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毫无疑问,生育医疗保险基金肯定不会支付该笔费用。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那实务中是否也是如此操作的呢?《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6条规定:“非深户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损失为由申请仲裁的,不予支持”,言下之意就是即使用人单位未为非深户女职工缴纳生育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非深户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该《纪要》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面挡箭牌,让用人单位可以安心为非深户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名正言顺”地无需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更无需担心要不要承担非深户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的问题了。

可是,就在《纪要》印发后不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遇到了此类争议案件,某非深户女职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医疗保险为由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如果按照《纪要》的意见,该诉讼请求被驳回是肯定的。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处理过程中颇有点“拨乱反正”的意思,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出乎意料地与《纪要》的意见完全背道而驰,法院直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该非深户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又该头痛了,也得考虑为非深户女职工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了。

其实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深圳至今尚未有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且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捆绑政策又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所以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寄希望于《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尽快出台,把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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