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社保缴纳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可是,新员工入职时,社会保险的缴纳总会有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员工不愿缴;二是用人单位不愿缴;三是用人单位不能缴。

员工不愿缴的原因非常简单,主要是想省钱。现在物价高,收入低,将来的日子顾不上或者对将来社保流转没信心,所以不愿缴纳。一些用人单位把人招进来了,考虑到人不好招,而且自己也能省钱,所以也就挣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以后出了问题再说。有些单位也担心将来的问题,所以员工不愿缴时让员工写“免责声明”或签一份“协议”,表明系员工不愿意缴纳,将来后果自负。这种“免责声明”或“协议”虽然在内部管理中有一定作用,但在法律上却是无效的,因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员工不愿缴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因为在老家缴了一份社保,而且听说重复缴纳的两份社保合并时将来也只能退个人部分,所以更不愿意缴。这倒有一些法律依据,2002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4条就规定“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但需要提醒的是,这只是规定养老保险可以如此,而实务操作中五险基本上都必须一起缴纳,如果不缴养老保险,其他的各项社会保险也就无法缴纳,万一出现工伤怎么办?这应该是用人单位最担心的问题。

用人单位不愿缴也主要是出于管理和成本因素。有些单位新员工流动率太高,刚办社保,马上就离职了,还得出证明去退,不胜其烦,所以索性不缴,待员工过了试用期再补缴;也有不补缴的,反正社保现在补缴的政策只是两年,以后时间长了可能就混过去了,反倒可以省一笔钱。有些用人单位不仅不给新员工缴纳社保,甚至所有员工都不给缴,也是基于这种心态;还有些地方通过“讲数”,给部分员工缴,不计名,出了问题再套名。这些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不仅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讲数”的相关机构也严重违法,甚至涉嫌骗保。

最头痛的是想缴却又不能缴,原因很多,比如大学生医保没停交、员工还在领取失业保险、员工此前办理了个人缴费但又欠费、原单位欠缴社保费、原单位不同意转出、员工人事档案遗失等等。有些原因是员工个人原因,可以通过员工个人努力解决,但有些原因却是社保主管部门完全没有依据的要求,使得想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反而不能缴,被迫承担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将来的法律风险,则只能考虑与员工协商终结劳动关系,以免将来出现大问题。但员工入职了再协商终结可不那么容易,所以一些用人单位万般无奈之下又转而寻求免责声明之类的途径,暂时回避矛盾。一些单位则在新员工入职时让员工确认用人单位能依法缴纳社保,如果无法缴纳,劳动合同及Offer不具有法律效力,给员工压力以促使员工自觉配合,或许有机会避免协商终结劳动关系的麻烦。但是人都招进来了,也开始工作了,再以“条件不成就”之类的理由否定合同效力法理上不太容易讲清楚,以此为由说服法官也有一定难度。另外一个办法就是通过明确“录用条件”来解决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Offer等文件中确认“一个月内乙方(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转入甲方(用工单位)”作为录用条件,如果一个月内不能转入,无论是员工个人原因不愿转还是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转,都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更清晰,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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