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集体条例》)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登场征求意见,一时间热议纷纷,连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南方都市报都就此刊发了社论。
实话说,《集体条例》至少目前来看没有什么新意,无外乎把走投无路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民主条例》)中的“工资集体协商”这一章放到里面,同时再抄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和谐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协商条例》)里的一些东东。《集体条例》和《民主条例》都是广东省人大搞的,当时各有定位,但是《民主条例》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又碰上了金融危机,再加上港人反应激烈,最后无疾而终,所以只好又把《集体条例》捡回来,集中力量搞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块。可是,深圳在这个方面明显是走在前面了,不仅有此前的《和谐条例》,而且《协商条例》也搞了好几年了,也到了三读阶段,但还是时断时续,前景不明。
撇开前面复杂曲折的立法进程不谈,笔者认为以下两个问题是企业最关心的:一是企业是否必须签订集体合同?二是集体协商不妥怎么办?
集体合同由来已久,《劳动法》就有相关规定。作为《劳动法》配套规章之一,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对集体合同如何签订进行了规范。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又搞了一个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但无论新旧《集体合同规定》,都不强制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也只规定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这一层面。《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再次显示了国家对集体合同的重视,但也没有要求必须签订。上海市人大利用《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机,同年推出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巧妙地强调“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变相要求强制签订集体合同。深圳市则在《和谐条例》中规定“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而广东省的《集体条例》这次索性规定得更进一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看来集体合同的签订是难以避免了。
近20年来,政府和工会部门可谓为集体合同的签订费尽了心机,可谓不遗余力,甚至有些地方不签集体合同不给办用工手续、不批特殊工时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成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重要工作成绩,外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与成立工会一样成了他们的重要目标,媒体也不时披露集体合同签订数量、签订率等消息。可是,集体合同到底带来了什么?从笔者接触的实际情况来看,集体合同基本上流于形式,基本上是法律最低保障条款大全,并没有给员工带来真正的价值。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
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也已经不少了,甚至已经规定成强制协商了,可是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和谐条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深圳有哪家企业做到了?外企常见的每年例行工资调整(Salary Review)不算,因为这不是集体协商。仅靠政府单方的热情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因为我们国家一直没有明确劳动者的罢工权,所以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不果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简直是搞笑。协商不妥目前的现实基本上是员工放弃,但矛盾却慢慢积累了下来,最终会在某些因素或条件下演变成各类突发事件和维稳事件,伤害的是所有社会成员。这是现在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政府也不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但却投鼠忌器。《和谐条例》算是迈出了半步,至少规定了停工期的概念,《集体条例》抄抄也还有一定价值,但要真正下决心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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