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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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意欲何为?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人力资源市场很大,也很重要,所以政府通过立法进行规制,2002年深圳就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现在打算换个马甲,但不以修订方式处理,而是直接立个新法,摇身一变,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不过现在还只是草案送审稿。

按道理说,市场的归市场才叫市场经济,可是《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下文称《条例》)怎么看都似乎打算接管市场,大部分都是监管内容。更要命的是,这些监管事项语焉不详,方便了寻租。

首先,条例阻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前置许可。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并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开展服务活动。其他机构及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置许可大大强化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尽管通过立法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前置许可却违背了促成交易原则,也与现在公司法日渐放宽管制的方向背道而驰。公司法不断放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甚至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而《条例》却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培训服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

其次,《条例》实行上岗制度,美其名曰从业资格,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这一资格制度马上可以创造出大量培训需求,在此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又可以主持工作,从而收取数量可观的费用。而且实践中还往往要求年复一年的培训,不然从业资格给你停掉。

再者,《条例》甚至干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营和内部管理。就连分支机构的设立,也还得看行政部门脸色: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书面同意。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就连开展业务,都要劳动行政部门逐项审批,比如(一)就业推荐;(二)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三)现场招聘;(四)网络招聘;(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六)人力资源培训;(七)人力资源测评;(八)高级人才寻聘;(九)劳务派遣;(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等。如果出现了新型业务怎么办?法律没规定就不能办了?这简直就是束缚企业发展。更有甚者,举办招聘会也得事先申请,搞得跟示威游行一样了。《条例》规定:举办招聘会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招聘会。这难道也是反恐需要?

《条例》监管内容远远不止上述几点,还通过强调招用外国人、港澳台员工要获得批准,要办就业证来显示监管要求,也“顺便”强调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本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尽管劳务派遣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仍然回避了劳动派遣的三性定性问题,反而继续强调: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不就是让用工单位无法与派遣单位谈判么?

看着看着,突然明白了,哪家机构与劳动行政部门关系融洽,哪家机构就可以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进而更好地占有市场,甚至形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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