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制家政服务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强调的是免税事宜,大意为2011101日至20149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如何判断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成了关键,通知就此也给了指引,一是要签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二是缴了社会保险;三是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

这份通知算是面对现实,一方面给员工制的家政服务松绑,另一方面也间接承认了非员工制家政服务。

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家政服务员就是保姆,如果是雇主自己通过熟人介绍或自己在老家找一个直接聘用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也就是雇佣关系,但此雇佣非彼雇佣,这种情况下的雇佣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

不过多数情况是通过保姆公司这一途径来聘请保姆的,这个过程会产生三方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是雇主与保姆公司,二是保姆公司与保姆,三是雇主与保姆。通常的理解是保姆通过保姆公司居间介绍,保姆公司收取双方一定介绍费用,再由雇主与保姆建立雇佣关系。而保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却逐月收取雇主管理费,尽管此类管理费可以理解为介绍费的一种形式,但这把原来清晰的关系慢慢混淆了。再加上保姆的权利日益成为关注的对象,所以员工制保姆也就应运而生了。

但是员工制的保姆成本比较高,保姆公司不仅要付保姆工资,而且还要缴纳社会保险,再加上公司的利润空间,雇主不太容易接受这样的市场价格,所以市场上还是以非员工制保姆为主,这是一个市场自发形成并决定的现象。

可是深圳却对市场的力量视而不见,在2001年就出台了至今还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强行规定保姆公司必须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甚至规定以中介或者其他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言下之意是你自己在老家找个保姆也还得签劳动合同,缴社会保险,这不仅明显与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相矛盾,也与合同法规定相悖。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保姆公司干的不就是居间这事么?

尽管深圳媒体会偶尔报导一下某某家政公司给多少名家政人员买了社会保险,但十年来深圳的条例实话说几乎没有起到作用,因为市场自己在运转以致条例名存实亡。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正视现实并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终于不再野蛮,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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