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员工”的职业风险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因为“绿色猪肉”,各地媒体竞相报导,沃尔玛再次上榜。
据新华社电:针对沃尔玛在渝企业以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涉案门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即269万元罚款,实施15天的停业整顿。说实话,这一点并没有让我很在意,“一出问题,沃尔玛就赖给员工”的报导却更令我深思。
随后媒体报导:重庆警方拘留了37名沃尔玛员工,并正式逮捕了其中的两人,这是对沃尔玛是否用普通猪肉假冒有机猪肉调查的一部分。而另有媒体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表示,公安机关已对销售假冒“绿色猪肉”金额5万元以上的7家分店,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据悉,目前刑拘的主要是这7家门店的负责人和承包经营人员,沃尔玛在渝管理高层是否涉及,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话音未落,昨天沃尔玛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耀昌就辞职了,公开的原因是陈耀昌由于个人原因将离职,但新浪调查显示(截止于2011年10月18日9点47分),87%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其辞职与“绿色猪肉”有关。
陈耀昌辞职的真相或许普通大众永远也不会知道,但作为沃尔玛的普通员工,他们却面临着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全文如下: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是个人明知故犯,是罪有应得,而普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却是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服从用人单位相关领导的具体指挥安排,他们在用人单位的行为其实就是职务行为。但这一职务行为,却仍然难以逃脱刑事责任的风险,因为无论你如何解释,只要你卖了假冒“绿色猪肉”,就算是单位犯罪,你都可能要坐牢!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如果经过侦办调查属实,用人单位构成上述犯罪,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判处刑罚。可是,他们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假冒行为么?尤其是第一线上的普通员工。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无论如何界定“直接负责”的范围,他们很可能仅仅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而需要坐牢,无论你信与不信,反正我是信了。第一个反应就是赶紧去职,以免一不小心进去了,这样的职业风险可是万万担不起的。
不过涉案人员是否沃尔玛的员工似乎下结论尚早,前面的报导中提及了“承包经营人员”。承包分为内部员工的“内部承包”与外部企业或个人的“外部承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还得看具体的运作模式。熟悉卖场运作的人都知道,卖场为了减少成本,经常要求商家自行安排入场人员负责具体销售,并由商家与入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卖场也可能同时对此类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甚至也有直接发放工资的。其实这已不叫承包了,但现实中这样运作也有同时使用承包模式的。
无论是与谁的劳动关系,沃尔玛都难辞其咎,但最倒霉还是普通员工,大佬可以辞职了事,而他们却不得不面对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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