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恶法又要来了!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表在HR730
广东省开足马力,一口气推出了四部地方性劳动法规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草案稿,其中一部是《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这可是一部典型恶法。
几十年来,外服机构利用所谓的擦边球收了很多外企代表机构的冤枉钱,正当温总理2010年签发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131日生效)解救大家时,万万没想到广东省却又马上要推出恶法,一夜回到解救前。
1980年,我们刚刚改革开放,国家顺应时代要求出台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就条文本义而言,是非常清楚简单的:仅仅是委托办理,也就是说外企代表机构是有权聘请工作人员的,只是因为主体相对特殊一些,所以需要委托办理。但是,这条规定就成了外服机构收钱的依据,几乎所有的外服机构都强行解释为外企代表机构不能直接招聘员工,必须由他们招用并派遣,然后以服务之名收取费用。胳膊拧不过大腿,只好从了30年。比较讽刺的是,外服机构似乎从不提供租房服务。
笔者担任仲裁员时曾处理过这类案件,并毫不客气地将劳动部门的行政长官传唤到庭——谁叫他同时兼任外服机构法定代表人!当时他们就意识到管理上存在了问题,所以后来慢慢调整成了外服机构只是居间介绍,不再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还是收钱,但名正言顺了。再后来,劳动合同法出台,大家一看劳务派遣居然这么有利于用人单位,外服机构又开始回潮,重新干起了派遣的活。说实在的,此派遣非彼派遣,甚至是牛头不对马嘴,但人家一样做得风生水起。
外服机构自己也经历了事业单位改革,其中的行政职能已回归,说白了,外服机构其实纯粹就是一个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所以外服机构不应该具有任何行政权力,更不可能对外企代表机构发号施令。国家正是对此有清楚的认识,所以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对于聘请工作人员一事,连代理也不再要求了,外企代表机构完全可以自由招用员工。
条例的立法本意应该说是非常明了,而广东省的立法者们熟视无睹,先是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规定:驻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招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用。有关手续算是一块遮羞布,而现在更是索性甩开膀子来,直接规定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经依法批准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擅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用。而且是独家生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国务院什么时候规定过要批准啊?简直就是给自己脸上贴金。至于规定中的内容,更是不甚:什么外服机构要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并派遣;什么要交保证金给外服机构;国人要想被派遣还得先登记才有资格。最搞笑的是,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擅自招用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争议处理。所以只要不怕被有关部门卡,各外企代表机构大可放心直接招用员工,因为这样招用不适用大家头痛的劳动合同法,按民事平等主体关系处理,一切以协商为准,只要合同写清楚就行了。一言弊之,违法仅仅是一点行政处罚的责任,可以享受更多超值优惠。
看来看去,统统都是一套严管精神,无外乎是因为外服机构就是自家子孙,这就是部门立法,只能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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