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困惑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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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连续高温,汪洋书记发话:要确保工人健康,落实高温补贴发放;所以大家现在见到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涉及多方面内容,诸如规定39度而不是40度需要停工等等,这些规定固然重要,但最实际的就是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意见稿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算是给这几年纷纷扰扰的高温津贴问题划上了句号。
深圳市原来自己有规定: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深圳的规定与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这一规定的核心精神在于非露天作业场所温度在33℃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
但是广东省的规定却不一样,同样是2007年,广东省下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却突破了国家的规定,明文要求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企业负担,2009年深圳因此而产生激烈冲突,其根本原因是深圳市政府自己废止了自己的规定,要求按广东省和国家的规定执行。这样一来,企业无所适从:国家的规定并无明确的标准,而广东省的具体标准显然是负担更重,因为无论是否采取了降温措施,都得给钱。当时正值全球金融危机,这一压力显得更大,经多方反映意见后,广东省有关部门通过复函的方式进行了调整:露天作业和其他高温作业场所下的高温津贴是工资,必须发放;此外情形下发放的高温津贴是福利,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一复函出台后,相关矛盾才得以缓和。
刚刚出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回到了国家和原深圳规定的路子上,不再强行要求非高温情形下必须发放高温津贴。不过问题还存在:意见稿规定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防暑降温费。又打架了!高温津贴到底是工资还是福利?看来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是到哪座山就唱哪家的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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