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表在HR730
上次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审批一文提及标准工时工作制,随后有人来问:劳动法不是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怎么现在执行的是40小时?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不仅一般的员工在问,而且企业管理层也在问,甚至当时广东省人大也在问。广东省人大曾为此致函全国人大,结果被K了一顿:劳动法规定的是不超过,国务院随后根据国情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与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抵触,也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一般群众对法律不熟悉问问也就罢了,作为立法机关,居然不明白法律上抵触的概念,当然会被K了。
当时是大小周制,所以劳动法的规定中用了“平均”两字。国务院1995年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问题解答,明确规定企业单位最迟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也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所以企业的工作时间并非只是周一到周五,周六周日安排工作也是正常的。
2007年国务院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调整为11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此重新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一文。其中规定了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制度工作时间的月工作日是20.83天,具体计算办法为: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250天÷12月=20.83天/月。同时因为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又规定了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明确了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最后得出结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部的规定很容易让人困惑,尤其是“制度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概念和数据主要用于统计学上,而日常企业管理还是得用后面的折算办法。这些折算办法在日常企业管理中还是遇到了技术上的问题:员工各月正常出勤工作时间与加班的工作时间在结算工资时经常产生矛盾。简单地说,因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月计薪时间是个平均值,而一年12个月中各月的工作日并不相同,所以如果用平均计薪时间来进行考勤管理时会有产生悖论:如果员工某月正常出勤工作23天,按平均值来计算则成了存在加班!所以我们认为用当月正常工作日来计薪才能避免上述使用平均计薪时间而产生的问题。但是,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却只能使用平均计薪时间来解决另一悖论:同样一名员工同样的加班时间,如果不使用平均计薪时间计算加班工资,他的加班工资则因各月正常出勤工作时间不同而不同!
搞清楚了上面的工作时间问题,入职离职、考勤异常之类的工资计算也就变得容易起来了。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