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审批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表在HR730
标准工时工作制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通常是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该制度后来经国务院补充规定,成了现在的每天工作8小时和每周工作5天的制度。劳动法同时还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而言是指劳动部所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众所周知,劳动部规定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具体的审批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诸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诸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以及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换个角度看,不定时工作制其实主要针对岗位,而综合工时工作制更着重于行业。
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并可以获得批准,但现实当中的利益博弈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复杂,而且反复无常。
要知道,企业是无需支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工资的(深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所以在包薪制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确认的区域,企业往往通过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来解决部分员工的加班工资问题。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制造业更具有吸引力,它可是突破法定36小时加班时间上限的有效护身符,也是对付境外客户查厂的有效法律文件,不仅可以降低成本,甚至还是产品通向世界的通行证!所以企业对此趋之若鹜是理所当然。
劳动行政部门发愁了:不批嘛,企业申请的条件完全符合劳动部的规定,不批是行政不作为;批嘛,担心万一出错,构成行政行为不当,甚至有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不批也可能挨告,批也可能挨告,所以为了降低风险,各地劳动部门想了许多办法,尽量让企业知难而退,而且考虑到相对而言企业是容易应对的一方,所以审批过程中也是尽量不批。当时深圳劳动行政部门则想了一个办法:员工都签名同意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才给批。这一招果然灵,非常多企业担心员工会有意见而不敢申请了。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解决劳动部门这一法外要求,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通过最后一页的约定条款明确取得员工同意,然后将有员工签名的该页复印提交,算是满足了要求。不过有时候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每次审批时需要重签,或者要求签名必须要用统一表格,企业就没有任何办法了。
实际上这样的要求显然是超出了法律范围,只是现官不如现管,企业哪敢告劳动行政部门啊,只好认了。劳动行政部门敢这样要求,也就是吃准了这一条。深圳有关部门认识到这样欠妥而取消此要求时,广州的同志们却觉得此计甚妙,依法画葫芦,估计广州的企业难过了。
深圳2009年自行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三倍社平工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这算是对国家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条件的突破。可是今年又出了新招:市里只负责国企的申请审批,其他企业都放到区里;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条件,要签集体合同,不签的肯定不批——签了也不一定批哦!真不知道明年又会有什么新要求,反正是他们说了算,朝令是可以夕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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