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困局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表在HR730
社会保险法生效了,更多的员工关注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问题了,尤其是在深圳发展银行员工状告社保局之后。
这个问题其实由来已久,并非现在才产生。社会保险试行之初,许多人对社会保险的基本种类都说不清楚,更谈不上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理解了。而且各地社保局操作不一,有以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也有以本人上个月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的,有的一次缴半年,有的只能下月缴上月。无论是平均工资还是应发工资,都绕不过工资的概念和范围,而偏偏工资的概念和范围一直以来不很明确,即使是通过税务部门按照纳税标准征缴社会保险,也仍然因为某些项目存在理解分歧而无法准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至于一些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更是主观上将一些津贴补贴甚至奖金都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往往固定一个金额后长期按此标准缴纳,以至于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标准确实远远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收入。而没有户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相当多的企业是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而没有依其实际应发工资缴纳,这又是另外一种不足额的类型。其实,如果说之前一些员工收入项目是否属于工资尚有争议的话,自200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后,基本上是福利工资化了,只有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和独生子女费还有余地,其他各项收入都应该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有个人账户的,而且个人账户的累积影响员工退休的待遇,所以员工临近退休时经常会发现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一直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资双方此类纠纷现在是愈演愈烈。法院系统一看大势不妙,索性下文通告,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而产生的纠纷一律不予受理;尽管劳动仲裁系统最初有不同意见,有时也予以审理,但毕竟法院是下游程序,胳膊拧不过大腿,渐渐也就按法院系统意见操作了。此类纠纷现在变得无法直接处理,只好另循行政途径解决,因此也就有了深圳发展银行员工因为深圳发展银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向社保局投诉的故事,然后再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切入法院系统,要求社保局责令深圳发展银行补缴不足额部分。
案件另一焦点是社保局认为只能补两年,而员工主张早已投诉,不应只补两年。国务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成了社保局最重要的筹码,因为这是除斥期间,只要没有投诉或举报,过了两年,就可以不管了;这也成了企业现在得过且过的原因:尽管明知已经违法,但过了两年就可以免单,即使有投诉的,也只是个案,一般情况下也就保护两年。
就是想改过自新的企业也有苦说不出,因为一旦补缴,不仅是涉及所有员工,而且员工往往也会意识一直存在此类问题,只补缴两年员工不干,所以只好继续鸵鸟政策。何况社会保险不是你想补就能补的,没有法律文书社保局也不认账——法院都不直接受理这类纠纷了,只有行政诉讼才能拿到法院的裁决文书。因为一旦开门放补,大量临近退休人员补上后社会保险支付立即大增,所以社保局自己内部也严格控制,没有主要领导特别同意原则上是不让补的。
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又给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问题加上了一刀,因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而社会保险是本人上个月工资,两者并不相同,如果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法律要求的话,社会保险原来缴纳基数不足的问题会立即暴露,所以一些企业索性再次以一个统一的定额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又会形成另一个新的历史问题。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与缴纳基数相关,如果没有足额缴纳,员工经常诉请用人单位赔偿不足额部分的损失,这类案件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是受理的,算是投诉有门。除此之外,深圳正在起草的生育保险条例中的生育津贴也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此前刚刚表扬过深圳的创新:企业继续发放全额生育待遇给员工,生育津贴改由企业领取,这样即使缴少了也不影响员工权益;但转念一想,麻烦还有,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的,如果员工实际待遇低于生育津贴标准,估计员工会要求企业发放领到的超额部分,如果企业不发,又有一场行政诉讼,社保局又得去法院了。
问题真多,看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困局并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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