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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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见了一稿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现在又见了一次,还是征求意见稿,只能说明多方力量角逐,至今未果。新的草案试图解决劳资双方现在的一些焦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也试图调和双方的矛盾,但从公布的草案来看,未毕尽如人意。
在中国,一部法律颁布之后总是需要发布实施细则才能更具有操作性,而劳动合同法在其实施条例颁行后矛盾仍然激烈,而且分歧颇大,所以才会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法官再次立法,因此很有必要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进行梳理。
新的征求意见稿中重要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的一样需要支付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予以支持;3、非法派遣、外包和非法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合同年限和次数均连续计算;4、2008年之后的规章制度要履行民主程序;5、确认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和约定包薪制;6、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相关竞业限制要求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7、竞业限制补偿可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支付;8、用人单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9、用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10、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派遣员工是否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个问题,征求意见稿各给了两种对立的意见。
从上述要点来看,除了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包薪制以及肯定了用人单位有限度的调岗的权利外,其他的条款对用人单位并不有利,甚至有些规定是有相当严重负面影响的。不过对于两次问题,似乎最高院内部又起了纷争,听说这条给否了。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显然也还是要再平衡各方利益的,而且现在的一些内容与正在起草的工资法有密切联系,虽然最高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但还是得考虑行政部门,尤其是主管行政部门的意见的,最后如何定稿也只能是走着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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