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新的员工行为守则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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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恩栽了,栽在了行为不检上——或许远远不仅是行为不检。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急了,赶快发布了新的员工行为守则,发言人宣称:这些针对雇员个人关系的新政策“非常严格且将最大程度地执行”。可是,IMF北京代表处怎么执行这份新的员工行为守则呢?
IMF北京代表处算不算用人单位都是个麻烦。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得很奇怪: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这是代表处没有用工权的始作俑者,但是这一条款其实仅仅规定了必须委托而已,而各路神仙一直以来都借用此条款对代表处实施雁过拔毛政策。不过好在,去年11月温总理签署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而且今年3月1日已经生效了,前述条款已被删除,毕竟很不合理;而且明确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所以,代表处完全可以不必理会各路神仙了,也完全可以自行聘请工作人员了。可是不知道是这个条例知之者甚少还是有关部门当作没看见,似乎雁过拔毛政策仍在持续。不过转念一想也明白了:代表处经常会有老外,要办就业许可,所以就算是法律上解决了问题,管理上还是不敢吭声,谁叫你归人家管呢?在中国就是现官不如现管。
尽管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好歹在法律上承认了它的应有地位,用人单位的资质问题算是解决了。可是IMF还得头痛另外一个问题:新的员工行为守则在中国需要履行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论制订还是变更,都需要履行讨论与协商程序,讨论的对象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协商的对象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员工行为守则涉及员工日常工作中的规范要求,认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该是没问题的,作为规章制度出现也是常见的,可是北京代表处没有经过讨论和协商,总部就发布了,事情就不好办了:一方面是要“非常严格且将最大程度地执行”,另外一方面却是不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尽管IMF可以主张自己不是企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前述其他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只要是用人单位,是不是企业并不是问题所在。如果否定自己用人单位的身份,更是麻烦了,所以为了减少麻烦而通过FESCO处理相关事务也就不出奇了,就当是花钱消灾吧。
不仅IMF北京代表处,所有外资企业代表处都有这个问题。只能说立法在这个方面是不够完善的,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员工不多,或许代表处可以为了满足当地法律要求而例行公事地与员工讨论和协商一下;如果员工确实多了,只能走另外一条途径了:就是代表处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具体管理要求或劳动纪律的方式来回避,这叫规章制度合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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