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重在保障而非继承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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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媒体纷纷报导: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此言差矣!要么是发通稿的人不了解养老保险,要么是误导大家。其实,养老保险的价值在于保障而非继承。
作为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养老保险责无旁贷地需要承担对社会公民养老的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的社会保险法毕竟很多规定是粗线条,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干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实也是对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的亮点在于进一步规范了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但媒体朋友却大标题强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让人大跌眼镜。
要做好保障,养老保险必须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保障对象问题,二是流转问题。
保障的对象应该是全体公民。所有的人都会有养老问题,这并非城镇居民的特权,只是我们国家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所以现在社会保险体制一分为三,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若干规定》给的方案是先延5年,仍然不足的,可以一次性补足;如果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一规定应该是比较合理的方案了,不像现在的各地诸侯,只管户籍员工,甚至也不给延,遑论一次性补了,基本上都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主义。
不过还是有个问题,退休年龄男女不同,女干部与女工人甚至也不同。各地操作中对于干部工人的界定标准不一,有的是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有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准,搞得企业无所适从,老百姓更是不知所云。至于人事档案,应该已经是毫无价值的东东了,而且成了老百姓退休的绊脚石——人事档案没了就无法退休了!退休实在不应该与人事档案联系在一起,人事档案应退出历史舞台。
    流转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具体的退休地点,还影响到具体待遇的计算,甚至影响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若干规定》确认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通知》确认了流转的合法性,但也只是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处理原则,同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10年处理原则,具体操作办法显然有待细化,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全国一盘棋的难度确实非常大,国务院法制局相关人员表示,十二五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很不错了。但无论如何,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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