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在HR730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说是服务,但通篇都是管制,实在是名不符实。可无论怎么说,这个规章五一马上就会生效,所以还是现实一点,讨论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实际问题吧。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要求其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哪个法?我们的立法机关偏偏不告诉你。
我们的法律是打架的,1996年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算是个行政法规,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就有人来问:外国人在华就业到底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要签!且不说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仅就《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签而未签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已足以毙命,不签的风险够吓人的。
不过签了又有麻烦,行政部门有时不给办手续,说不是五年的不行,必须签五年的,他又不包风险的,将来的麻烦还得企业自己承担。现官不如现管,所以只能变通一下: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再签一份五年的岗位合同,这样估计有机会在办证时仅凭这岗位合同也能混过去,而老外也容易接受。这算是笔者创新,但也只能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人家不认,还是没招。
可是老外都得签劳动合同么?就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申领的角度来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确实是说清楚了,必须要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既然是聘用,自然就是劳动关系,也就必然要签劳动合同了。这点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得到反证: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是包括派遣的,而老外就没这一说,只是原劳动部在1996年给了个解释,说是老外与境外单位签劳动合同,报酬由境外单位支付,在中国工作3个月以内的,不视为就业。不过现实操作中,一线城市基本上对派遣类型的老外也给办就业证,无论是否超过3个月,这算是根据实际需要突破了规定。所以,只要是派遣的,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万一该签劳动合同的老外没签上劳动合同怎么办?真的要按《劳动合同法》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11个月双薪么?司法实践中给的答案却又让人啼笑皆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己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看来没办证的情况还有好处:虽然算是劳动关系,但签了劳动合同也无效,只需要参照双方约定给工资就行了,没签劳动合同更不用提了,估计也就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处理就行了,其他也就没有事了。笔者还真就凭此规定混过了一场官司。而且这一规定似乎走向了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基本上都采纳了这一观点。
如果是签了劳动合同,老外的社会保险缴不缴?还有住房公积金呢?笔者认为都要缴,签劳动合同的都是员工,又不是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条例又没排斥他们,当然要缴。深圳现在的操作是港澳台员工要缴,老外参照执行,但听说住房公积金还在研究。这有什么好研究的,难道老外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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