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到底保不保险?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在HR730
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深圳大学也在三月份就此招开了一次研讨会,深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教授主持该研讨会,也让我去参加,还要我发个言。我说去听听学习学习也就行了,结果到了会上看看材料,却又忍不住要放炮:社会保险到底保不保险?
大家知道广东省有个《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这个东东是粤劳薪的文号,也就是说并不是法律,但却在实践中当作了法律来对待,毕竟许多内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文件第10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三项费用的标准分别是3个月、6个月、6个月社平工资。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深圳的养老条例的规定却并不相同,在职职工的相关待遇只有两项,分别是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前者亦为3个月社平工资,而后者则根据供养亲属多少来区分标准:1人6个月,2人9个月,3人12个月。应该说深圳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深圳没有一次性救济金,所以广东省的这一待遇是否属于“纳入了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是存在争议的,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困惑着大家。
原来的问题都没解决,新修改的条例却把问题搞得更复杂了,而且养老条例和失业条例自己就先打架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中,养老条例打算将相关条款修改为: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且不说标准如何,另行规定岂非多此一举?养老条例说另行规定,失业条例却又不是。失业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失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虽然只是针对失业人员的规定,但是相关标准如果不与养老条例统一,肯定又容易产生纠纷。何况失业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广东省的养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是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如何发放待遇没有规定,而广东省的失业条例则只对失业人员规定: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说实在的,上述社会保险的规定让专业人员都快绕不过弯了,更别说社会普通大众了。不过我更担心的问题还在于:如果深圳不规定得明确些,只要广东省的《暂行规定》还存在,      即使是大家都买足了社保,还得面临《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一次性救济金的压力,所以社会保险仍然可能并不保险。顺便提一句,《暂行规定》第11条还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这更要命了,根本不在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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