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两次?

 
广东瀚
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在HR730
这个标题似乎有点不靠谱,但这可是严肃的话题,因为事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重点打造的合同类型,而且已经成为劳动关系处理中最为重要的课程,所以非常有必要了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两次,说的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到底签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必要考察一下法条原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规定产生了许多理解分歧,最主要的有两种观点,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违纪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终止权,只有用人单位愿意再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观点简称北派观点,后一观点简称南派观点。
按北派观点来看,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由,如果签了两次,就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而南派观点则有两次机会,第二次合同期满时只要连续服务不满十年,用人单位可以终止第二次的劳动合同。这就是标题中一次还是两次的来由。
其实就文字本身而言,至少笔者认为是不应该有歧义的,毕竟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七个字中的字表达的是一种状态,是双方形成合意的情形,也就是说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如果愿意续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但目前看来是北派观点占上风,至少在笔者所了解的区域内,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纪要明确确认了南派观点,其他地方都没有这样的明文确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甚至在司法解释草案中也采纳了上海高院的观点,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多以北派观点来判决此类案例。深圳现在的判例是劳动者胜诉,但仲裁和法院内部对此也争论不休,前阵子听说法院系统开会研究了,决定采纳南派观点,可最近又听说还要上审委会再研究,所以此类案件判决迟迟下不来,都不知道该如何给用人单位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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