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2022年各地疫情再起,隔离职工待遇如何发再次成为社会热点。
  国家其实早有规定。2020年1月24日,国家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通知》将范围扩大到了“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也没有明确哪一级政府实施的哪类隔离措施或采取的其他哪类紧急措施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因此产生了理解分歧,当时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出现了一些偏差。
  为了统一认识,同时纠正不正确的解读,2020年2月7日国家人社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共同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国家意见》),统一了疫情防控期间复工政策,只强调“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没有再提“医学观察期间”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而且明确“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也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指导用人单位参照停工规定与职工协商待遇。国家规定的只是参照停工规定进行协商,并非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停工标准执行,很多人对此仍然存在重大误解,误以为不是法定隔离情况下的“停工”,第一个月仍需全额发放工资,这实际上是对《国家意见》没有理解到位。
  正是《国家意见》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2022年1月西安出现疫情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比较合理,规定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既可以安排居家办公,也可以安排休假;同时强调“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而且也只是“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并没有要求按“停工停产”来发放劳动者待遇,更不是全额发放所有待遇。
  苏州应对2022年疫情时出台的政策和实施的管理措施比较微妙。2022年2月16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其中第二条第3点规定对于持黄码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人员允许企业安排居家办公,也允许协商休假,且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假期休完且不能居家办公人员支付工资。但是,《答复意见》第三条第6点又规定对于持黄码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不能安排居家办公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的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粗看起来《答复意见》的第3点和第6点似乎有些矛盾,第3点还允许安排休假,第6点没有给予休假的选项了,这也是故意打擦边球。对于《答复意见》第6点的解读,要结合《条例》第28条规定的待遇适用前提来综合分析,其实《答复意见》第6点的意见仍然是只有属于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的黄码人员才符合享受“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的待遇,其他非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即便是黄码或隔离观察期间,仍然不符合《条例》第28条规定的享受条件,不能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以安排休假,不能居家办公或假期休完的,发最低工资80%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苏康码”将所有黄码人员都标识为“需隔离医学观察”,有意往“隔离观察”方面靠,引导用人单位理解为需全额支付黄码人员的工资。但是,《条例》第28条规定设定享受正常工资的前提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而事实上黄码人员并非全部都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所以并不能直接以有黄码就主张适用《条例》第28条的待遇,要是直接适用,就不符合《国家意见》的规定了。需要注意的是,“苏康码”的文字表述也比较奇怪,既不是“医学观察”也不是“隔离观察”,其实也是给自己留了余地。
  广东省2020年出台的政策与国家的规定存在很大出入,反复强调无法返岗的各类员工正常享受工资待遇,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困扰。广东省人社厅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通知》)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国家意见》出台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13日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享受”,这一规定明显与《国家意见》不符。《国家意见》是部颁规章,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通知,应当按《国家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实际上,疫情防控政府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在职工没有提供劳动的背景下,企业参照停工第二个月周期标准给予职工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并不违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停工第一个月周期标准发放职工全额工资,相反,《国家意见》明确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所以广东省人社厅要求企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政策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基础,与中央精神相悖。
  深圳则留了余地。2020年2月7日,深圳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其中第14点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广东省的政策,甚至允许企业全年综合调剂年度内的休息日,相当于允许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工作制了。2022年2月28日,针对新的疫情如何发放待遇问题,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人社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也发布了相关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pQPVZfzO_M7povhuAJitdg),一方面在第四个问题强调:“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第五个问题中就因疫情封闭小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强调企业要对被隔离的劳动者进行区分,对不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此外,在该指引的评论中,深圳人社局也回答了读者的问题,明确了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情形适用此意见,公司可以安排休各种假。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国家意见》的规定:只有法定隔离才享受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只有拿到相关机构出具的《解除隔离证明》,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隔离。现在各地的“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只是管理区域称谓,与法律上的隔离并不能划等号。
  无论任何类型的隔离,只要隔离时间不长,其实很多用人单位都会考虑大局,尽量全额发放员工工资。现在疫情反复,持续封控,要求用人单位一直发放所有劳动者全额工资,既不现实,也与中央“六保”精神不符,甚至可能产生反作用,影响抗疫大局。而且,也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安排在家办公,尤其是制造业,流水线上的劳动者是不可能居家办公的。所以,如何发放隔离劳动者待遇这一问题一定要准确理解《国家意见》的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弹性管理、安排休假、灵活用工,允许用人单位量力而行发放待遇,切不可一刀切要求用人单位全额发放法定隔离之外的工资,否则社会矛盾会愈演愈烈,最终会同时损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利益,给社会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大疫当前,希望大家能够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附:相关规定与政策
一、 人社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号)
3.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②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其工资。③对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929日)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四、《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2022年2月16日)
二、灵活安排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作时间
3. 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
4.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休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三、依法保障被采取隔离措施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5.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6. 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五、深圳人社局《小区被封了无法上班,工资怎么发?8类涉疫工资待遇问题全解答,并附投诉举报途径》(2022年2月28日)
Q04.劳动者请求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的,应如何处理?
A: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Q05.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怎么办?
A: 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629日)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725日)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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