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六)
  • 首页 > 文章案例 > 劳动法专栏文章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点评:为了减少法律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调解仲裁法》第47条将一些特殊劳动争议规定为“一裁终局”,特殊的劳动争议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是,此终局裁决比较特别,只是单向对用人单位终局,劳动者对此类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没有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权利。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专门增加了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但打破了“二审终审制度”的传统,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便民措施,与《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异曲同工。
  但问题在于,这两大国家层面的程序法如何衔接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争议进入一审程序后能否用“一审终审制”的特别规定存在理解分歧,而且标准也不一样。《调解仲裁法》规定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为限,而《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适用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调解仲裁法》需要逐项分解请求以判断相关请求项是否适用“一裁终局”,《民事诉讼法》则无此规定。笔者曾经代理过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因标的较小,一审法院通知一审终审,但经过沟通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后法院认识到劳动争议情况特殊,遂调整原通知,改为正常程序进行审理,最后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并未一审终审。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点评:是否终局裁决由仲裁机构在仲裁裁决书中载明,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也以仲裁机构裁决的金额为准,原则上与劳动者申请金额无关。此外,是否终局裁决,一是要看请求项是否满足法定的类型,二是需要根据相关请求逐项计算,因此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比前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的规则,可以看到两部法律各说各话,未能统一口径,留下了分歧和遗憾。
  如果仲裁裁决没有载明是否终局裁决,最高院认为还是要按《调解仲裁法》来理解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对相关请求项是否符合终局的法定条件进行判断,符合的则径直按终局裁决处理,不受仲裁机构观点的影响,亦不因仲裁机构的程序问题而增加当事人诉累。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点评:因为劳动争议可能包含多项请求,相关请求有些属于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有些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还有些并非如此,比如年休假补偿待遇等,所以仲裁机构不得不逐项梳理并下达裁决,但因为相关请求同属一案请求,又不可能就此下达多份裁决,所以最高院规定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利用针对非终局裁决事项来起诉,使得仲裁裁决中的终局裁决事项无法终局,虽然不会因此获得再行审理的机会,但至少拖延了时间,这是对劳动者不利的一个程序规则,但似乎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毕竟仲裁机构和法院都各有难处。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