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常见法律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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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1.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的义务,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只是个别地方法规有此类要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法律风险分析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约并无提前通知的要求,地方特别规定也只是少数,不过笔者了解到有较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期满终止需要提前通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劳动者提前找新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不遵守自己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当地有类似《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需支付未提前通知赔偿金(北京的标准为“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
  3.应对建议
  3.1如有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提前通知或调整管理模式
  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提前通知的法律风险较大,对于拟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提前通知劳动者。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结合管理需要修订规章制度或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修订规章制度要履行民主程序,而变更劳动合同则需要书面确认,都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提醒的是,修订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变更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
  3.2未提前通知不影响期满终止,合同期满时仍可终止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提前通知劳动者,尽管相关法律责任存在理解分歧,但如果有管理需要,仍可在期满时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主张终止无效或违法,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不会支持该主张,毕竟提前通知只是程序要求,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权利,相关法律责任也仅应当是未提前通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如果通知劳动者终止后员工继续返回用人单位,为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当日,除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外,同时做好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流程安排,关闭工作权限不再安排任何工作,并避免劳动者继续在职场滞留而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3依法处理终止障碍,避免违法终止
  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提前通知有助于劳动者提前做好心理准备,也有助于劳动者寻找新工作,但是,实务中用人单位善意提前通知后确实有劳动者以患病甚至怀孕等办法给用人单位制造终止障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面对并依法处理,不可强行终止,以免构成违法终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更要小心应对,不可随意通知终止,因为这一情形涉及重大法律后果(详见后文分析)。
  3.4签订书面协议书,以降低风险
  如有条件,建议用人单位考虑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前与劳动者口头沟通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同时准备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如果沟通时劳动者同意终止,则建议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这一做法,一方面可以固定劳动者同意终止的意见,另一方面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还可以化解劳动关系项下其他问题的法律风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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