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常见法律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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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赖秀兰
 
问题二:劳动者存在特殊限制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法律法规规定
  1.1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限制终止情形”)
  1.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用人单位终止存在限制终止情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存在限制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不能在原劳动合同期满时直接终止。如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存在限制终止情形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则会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的规定,广东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被违法终止或违法解除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全额工资;如果劳动者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支付其赔偿金。
  此外,如果因为违法终止致使三期女员工生育或医疗费用未能得到报销或医疗期、工伤/职业病患者社保中断产生额外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劳动者这部分待遇损失。
  3.应对建议
  3.1提前掌握是否存在限制终止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拟不再续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提前掌握或了解其相关的各方面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终止的情形。如果存在,无法在劳动合同期满日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和用人部门做好沟通,妥善安置相关员工。
  3.2 书面通知续延劳动合同
  限制终止情形属于特殊保护情形,因此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需依法谨慎处理。首先,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续延劳动合同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其次,为避免劳动者心存疑虑,同时也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日前或当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依法续延。但通知依法续延时不建议同时通知续延期满时终止该劳动合同,否则有些劳动者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成就,可能制造各种终止劳动合同的障碍(如请病假或怀孕),导致劳动合同将来无法正常终止。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仅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依法续延,暂不提及将来是否期满终止,避免激化矛盾,同时也保留变化余地。
  3.3 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存在限制终止情形的劳动者如果在清楚了解本人身体状况,因个人原因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违反上述限制性规定,但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降低风险,避免劳动者出尔反尔。同时,为了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提供一些额外待遇作为条件,比如三期女职工的正常产假待遇和哺乳时间折算待遇、医疗期满员工的医疗补助费等,这也属于合理范围。
  3.4 提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需注意要履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因各地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均需要较长时间且不可控,常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完成劳动者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从而影响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安排合理时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尽量减少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终止时间的影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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