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10条则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调整确立了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避免劳动者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的条款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为了确保落实到位,《劳动合同法》在第82条还特别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效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也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但是,随着办公电子化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会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述问题确实存在理解分歧。一方面是原《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生效的《民法典》也进一步确认了:“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甚至还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有人主张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但是,另一方面是劳动法有其特殊性,毕竟劳动者构成复杂,部分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当年立法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劳动者,所以有人书面形式应当做狭义理解,特指纸质劳动合同。司法部门对此一直没有正面回应,只在个案中倾向于认可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此类问题一度成为近年讨论热点。
  相关问题几经争论,现在终于有了定论。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首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意见打开了方便之门,平息了分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电子劳动合同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并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至此,电子劳动合同时代宣告到来。
  确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既避免了法律上的纠纷,适应了时代的要求,也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一方面,电子劳动合同便于双方存储保管;另一方面,《指引》同时要求以征得劳动者同意为条件,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这样便可以消除对文化程度较低劳动者保护不力的顾虑。《指引》同时还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签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并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增加公信力。《指引》还强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此外,《指引》规定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要确保可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并配合提供纸质文本(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有了电子劳动合同,尤其是存放在第三方的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再担心遗失或损毁而承担法律责任了。此前个别劳动者利用国家法律的规定谋取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屡屡败诉,确实苦不堪言,《指引》出台后基本上可以杜绝这类案件了,善莫大焉。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