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政策下产假待遇构思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六一前夕,国家隆重送出三胎政策大礼,举国欢腾,调侃不断,一片欢乐。
        看来是二胎政策效果未达预期,所以国家继续放宽计划生育,推出三胎政策。新政策出台时,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强调了“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以推动落实三胎政策。
        实话说,三胎政策出台,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女员工。无论生与不生,只要是育龄女员工,理论上都可以生三个,用人单位在招用时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所以育龄女员工除了有承担生育、抚养孩子的重任外,还可能因此失去就业机会,这是最大的障碍。
       由于法律的约束,用人单位明面上肯定不会说不招女员工,但从现在社会上男员工就业机会明显高过同等条件的女员工来看,用人单位都在用脚投票,反过来使得女员工竞争更激烈。有媒体披露某地男女出生比例为118比100,但高考入学比例却完全相反,女学生高达55%,将来就业竞争更加残酷!
       想要引导女员工生三胎,先解决好一胎二胎的产假待遇问题再说,这是配套措施之一,但却是重中之重。
       以广东为例,现在产假正常情况下是178天,但社保部门只发9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80天的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便98天发了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员工本人工资的,也要由用人单位补足。笔者曾就此询问过相关部门领导,领导表示财政没钱!这是理由吗?令人无语。你让用人单位如何愿意招用女员工?
       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国家不能只开空头支票,要帮用人单位与女员工找到平衡点,而这一过程政府不可缺位。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时也揭示了群众生育意愿降低的原因:因为“经济负担重”的占75.1%,“没人带孩子”的占51.3%,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有34.3%,其中降幅超过一半的达42.9%。
       有必要再简单回顾一下历史上产假待遇的变迁,才能设计好三胎政策下的新产假待遇。
       1988年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1994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设计了生育保险制度,既为女员工提供国家保障,同时也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当时的规定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来地方立法把这本好经念歪了,在政治正确的思路下,竞相规定产假期间女员工工资全额照发,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所有福利待遇,甚至连绩效工资、各类奖金和提成都要按过往平均标准来计发,致使2012年国家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不将相关条款调整成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尽管有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与女员工实际收入差额问题日前成为新的劳动纠纷热点,用人单位因此顾虑颇多,现在三胎政策来了,更会倾向于招用男员工。
       有人提议让男员工享受生育假,甚至享受同样天数的生育假,一是帮助家庭抚养孩子,二是让用人单位无利可图。但这一方案实在不可取,既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抑制就业需求。现在还在疫情期间,“保企业”、“保就业”是“六保”基础,不保企业,如何保就业?
       办法也不是没有,回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思路来就行了。一方面国家管起来,无论几胎,国家对所有产假全部发放生育津贴,减少用人单位成本,同时解决女员工后顾之忧;二是调整立法,只要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无论高低,用人单位均不再负担,以避免用人单位与女员工产生劳动争议,解决用人单位的烦恼;三是政府鼓励生育,对于生育二胎三胎的,女员工可以申请政府补足原有收入水平与生育津贴的差额,这样没做减法,不会有政治不正确的风险,也能打消解决女员工的顾虑。如果政府实在是没钱,对于收入特别高的女员工,可以考虑封顶于五倍社平工资,毕竟这一收入水平足以保障合理开支,各方应该都能接受。
       此外,对于招用生育二胎、三胎女员工的用人单位,还得推出各类优厚政策,不能只是意思一下的优惠政策,不能像以往一样只把问题推给用人单位,否则最终受害的还是女员工,那谁还生三胎啊?!
       还有一个法律问题:为了达到鼓励生育的目标,不婚而育能否享受生育津贴?恐怕相关部门也得好好研究研究了。


更多劳动法律法规资讯,请扫码关注瀚诚劳动法公众号: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