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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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二)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点评:因为各地法院对同一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有时会是完全相反的规定,所以管辖问题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劳动争议的管辖影响案件结果。
        法院的管辖与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既有关联,又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仲裁阶段当事人有权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选择了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情况下的解决方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机构管辖。这一管辖原则更有利于劳动者,也是便民原则的体现,无可厚非。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管辖规则不以时间先后为标准,而且只能适用于同一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以不同事由申请仲裁,会产生不同的案件,就不适用上述指定管辖的规则,无需移送,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案件由不同劳动仲裁机构分别审理。
        另外一个头痛的问题是劳动仲裁机构内部管辖分工不明。《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也同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所以各省市劳动仲裁机构不一,内部管辖范围不一,有按地域来划分的,也有按注册资金规模来划分的,每个地方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城市在不同时间的规则也可能不一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搞不清楚具体规则。如果是省会所在城市,不只会有市区两级劳动仲裁机构,还会有省级劳动仲裁机构,需要特别小心这些“小李飞刀”,除了从仲裁机构官网查询最新管辖信息外,也需要考虑到仲裁机构进行现场咨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概念,有别于民诉法通常使用的“住所地”的概念。所在地并非是住所地,用人单位有时调整了办公场所,但没及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住所地,新的办公场所就是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所在地并不在同一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也会因此产生移送管辖的问题,无权管辖的住所地基层法院应当将相关案件移送给所在地基层法院审理。作为劳动者,要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或所在地比较容易,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其举证要求相对较低;但是用人单位则比较麻烦,难以证明所在地,所以从诉讼技巧上处理,需要考虑向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进行程序审查并确认无权管辖后再行移送有权管辖法院即可,这样操作比较保险,可以避免相关风险。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点评: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双方都可以起诉的情形,不适用于一裁终局的案件。为了减轻劳动者诉讼负担,同时节约诉讼资源,《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制度。该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一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对于此类仲裁裁决无权起诉,但劳动者对此类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劳动争议是一裁两审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所以双方当事人都起诉后可能会形成两个案号,因此需要并案审理,毕竟双方的争诉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一般法院会将先起诉一方列为原告,后起诉一方列为被告,实际上的诉讼关系是互为原被告。不过由于有人认为不平则鸣,感觉作为原告似乎更有道理,这还真成了实务中当事人抢先起诉的理由。
        是否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劳动争议的麻烦在于无法准确地知道对方是否起诉。有些当事人其实并不想起诉,希望息事宁人,但又担心对方起诉,出于平衡考虑而又不得不起诉,所以法院的劳动争议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这也是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是法院系统对不起诉一方默认为接受仲裁裁决,一方起诉后只审理该方的请求,对方当事人甚至连解释的机会都不会有,更不可能进行反诉了,这也迫使双方当事人都不得不起诉,以免陷于被动,所以劳动争议案量大,体制问题和实务操作同样都是原因。
        有时一方当事人犹豫是否起诉,如果对方不起诉也就不起诉,因此会去询问对方的想法,但是,即便对方当事人口头确认不会起诉,法律上也没有保障,只要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一样会受理相关案件。甚至有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还起诉的特殊个案,起诉一方虽然有违诚信,也很大可能导致败诉,但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院也不会因此而拒不受理。
        劳动争议起诉时需要注意诉讼请求的特殊措辞表述。作为劳动者,可以按原仲裁请求内容陈述,调整主体称谓即可;作为用人单位,则需要对仲裁裁决败诉的裁决项的表述调整为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相关款项,有别于普通请求。起诉时还需要注意仲裁裁决文书的案号与裁决号等文号的区别,有些地方既有案号又有裁决号,甚至还有受理号、调解号等不同的文号,有些地方则是一案一号,相对简单一些。
         一方当事人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则不再生效,也不再具有执行力。但是,即便双方当事人都起诉的情形,也仍然可能会有某些裁决项双方都没有起诉,对于这些裁决项由于仲裁裁决没有生效而无法执行,法院在判决或调解时需要将相关事项一并处理,通常是直接将仲裁裁决内容写进去即可。另外一个情况是劳动争议一旦起诉但双方又庭外和解了的,不能简单地撤诉处理,因为一旦撤诉,原仲裁裁决就生效了,理论上胜诉方当事人在拿了自行和解的费用后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情况下最好还是将庭外和解事项转换为法院的调解书,以避免相关风险和麻烦。
         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有权管辖的法院,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会有“抢管辖”的情况出现。“抢管辖”是指在劳动仲裁机构审理结束后且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起诉时可以在根据司法解释不同的基层法院起诉,这时就会出现时间次序问题。在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则处理,简单地说就是由先受理的法院来管辖,后受理的法院需要把相关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由先受理的法院一并审理,以节约诉讼资源,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抢管辖”是当事人利用合理法律规则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或胜诉机率,就看谁动作更快。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有猫腻。笔者若干年前在南京处理相关案件,也涉及管辖问题,结果开庭时才发现,对方当事人在南京法院立案后劳动仲裁机构才通知笔者去领取仲裁裁决!虽然笔者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最终终审结果也一样因为司法环境因素而败诉。笔者只能对当地仲裁环境和司法环境表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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