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严查骗保等违法行为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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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下称《办法》),严厉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社保经办机构预防和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职责、案件处理程序、办案移交协助、案件预防管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可以简单归纳为,一是骗保行为、二是多发行为、三是贪污等行为。
         骗保行为不仅包括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还包括伪造工资台账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等情形。前者意味着挂靠缴纳社会保险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人力资源机构的“代缴社保”服务会被认定为非法,人力资源机构将被严厉查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则对用人单位多缴社会保险也予以否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既不能少,也不能多,否则都构成违法。不过笔者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原员工达成协议约定“代缴”等特殊情形应当网宽一面,毕竟该“代缴”行为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同时也缓和了社会矛盾。深圳人社部门某主管领导也认为社会保险应当最大限度地鼓励参保,没有就业的待岗人员都还需要开放个人窗口方便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一些特定的挂靠“代缴”,只要不具有商业性质,就不应该查处。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希望基层工作人员在执行《办法》时能够理解领导精神。
骗保行为还包括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其中“冒用他人身份申领待遇”情形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分歧。此次人口普查,查出来不少双重身份或虚假身份的人员,他们有些由用人单位长期缴纳养老保险、有些在个人窗口缴纳,如果不允许他们通过公安部门确认真实身份后变更参保信息的话,会产生很大的社会问题,等于把人都推向了社会,成为不稳定因素,所以这类情形也应当适当放宽,不宜认定为骗保行为。
       《办法》还规定:“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也属于骗保行为。在用工实践中,有些未到就业年龄的失学孩子为了能够找到工作,冒用哥哥姐姐的身份证入职,此后工作中却不幸发生工伤,如果按这一规定,似乎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了。笔者认为,这些员工没有骗保的动机,不应认定为骗保。员工发生工伤已是不幸,怎么还能忍心不照顾他们呢?对于这一类案件,只要能够查证实际情况,也应当允许变更参保信息并依法赔付工伤待遇。
       《办法》列举了一系列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却不见任何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笔者非常困惑。近年,媒体经常披露“医患”内外勾结,通过虚假治疗来骗取医保报销的情形。因为医保个人账户部分金额较低,符合法定条件往往通过共济账户部分予以报销,因此有了“大锅饭”的空间,才给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的可乘之机。《办法》对此不进行规制,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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