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密集立法涉及的劳动用工管理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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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人大一口气通过了7项特区法规,虽然没有专门的劳动用工立法,但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营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以下简称《健康条例》)均有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并进行相应研究。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一度激起热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草案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拟立法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是独生子女年满60周岁的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特殊护理假期,此假期视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但不少用人单位对此并不赞同,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独生子女假既加重企业负担,也可能妨碍独生子女就业。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为落实中央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精神,深圳市人大最终删除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相关内容。
        令人颇为吃惊的是,《养老条例》突然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虽然该保险有一定的需求,但毕竟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大方向不符。再说了,深圳相对而言还比较年轻,此方面需求并不迫切,而且长期护理也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在医疗保险范畴里,何必新设一项保险呢?不过还好的是,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比例不高,只是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深圳市人大专门解读《养老条例》时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养老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虽然相关部门近日发布与《养老条例》相配套的《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为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在《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实施前,拟规定用人单位的长期护理医疗保险费暂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但长远来看,用人单位还是需要做好预算,毕竟《养老条例》已经通过了立法,而深圳市近期同时发布了社保入税的操作要求,用人单位无论如何是无法回避这一新设保险的。
      《营商条例》除了规定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外,还创造性地规定特殊工时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同时将草案所规定的集体协商条件做了适当调整,只规定“经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这一规定来得正是时候,也是响应中央号召进行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探索。虽然协商主体没有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可以与各个劳动者进行协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沟通,在劳动合同中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相关内容以一定的条款固定下来。承诺制的好处就是变事先审批为事后监督,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承诺制不代表只需要有约定就可以了,行政部门仍可依法督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并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可以责令整改,也可以依法处罚。《营商条例》还特别规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相关决定,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前仍然需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分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健康条例》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推进用人单位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在工作场所设置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设施,为员工健身提供场地设施条件和时间便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或者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措施,为员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等等。《健康条例》关于安全卫生方面也有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国家已有的规定要求。不过《健康条例》特别强调对心理健康的保护,提出了多项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比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员工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员工提供心理援助。”“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在组织员工健康体检时增加心理测试项目。”
        除了《养老条例》、《营商条例》、《健康条例》外, 2020年深圳市人大还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特区条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尤其是科技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相关用人单位同样也需要及时学习研究并检视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跟进法律的变化并满足合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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