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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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9月12日生效),该《规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不仅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也会对用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规定拓展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均可认定为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均可认定为经营信息。而客户信息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上述规定不仅有助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更是向全社会宣布了具体规则和价值导向。
       与此同时,《规定》对劳动者也提出了更严格的保密要求:一方面确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属于合法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确认了即便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劳动者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规定》相关内容确认了保密义务为劳动者的隐蔽义务和附随义务,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应根据诚信原则进行保密,这是对现有保密规则的重大突破。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往往采用竞业限制的方式来约束离职员工,但是,这一方式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不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有限,而且也难以防止业务流失。《规定》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员工离职后,需要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才能够被认定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举证规则大大加强了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业务的保护力度。
       《规定》还首次提及“商业道德”的概念,规定“被诉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职时,还同时带走原用人单位相关同事,甚至带走整个团队,导致原用人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在此过程中,不乏引诱情形,即便双方劳动合同未有相关规定或用人单位未有相关制度,此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如因此而获取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法应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也包括赔偿损失。原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追究离职员工民事责任,也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如果离职员工与新用人单位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离职员工与新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不仅传递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讯号,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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