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用工改革再次启动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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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为中国指明了市场经济的方向,霎那间,东方风来满眼春。
        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特别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做出变通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这一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使得深圳拥有了特别立法权,开启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之路,增添了位阶更高的法律渊源;更给深圳的改革开放插上了翅膀,使得深圳可以大胆尝试,勇于创新!
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深圳开始启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劳动用工改革与立法工作。
         1992年07月16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巩固工资制度改革(深府〈1992〉328号文,后立法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993年5月29日,原深圳市劳动局上报《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1993年7月5日,原劳动部全文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文),特别强调深圳市明确了在企业内部完全取消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这一制度实现了劳动者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为市场经济人员流动奠定了基础。
         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1993年10月1日生效),对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予以特别保护;1994年8月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10月1日生效),这是国内第一部地方性劳动合同法规,同时也是特区法规,做了非常多具有开创性的规定。比如经济补偿计算不满半年计发半个月工资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所规定的计发一个月工资不同,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直接采用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劳动用工政策调整和立法也紧锣密鼓地展开,除了原劳动部转发深圳市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文件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与相关配套规章一起生效实施。至此,全员劳动合同制正式成为国家法律。
         此后深圳继续在用工政策上探索,陆续出台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有所调整,实际上并没有满足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以至于这12年来对《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各地出台的相关纪要纷繁复杂,甚至相互矛盾,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也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
        深圳用工量大,科技、制造、贸易领域就业人员众多,用工矛盾更加突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己见,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再加上中美贸易战和全球疫情的影响,劳动关系不和谐对用人单位的压力进一步扩大,深圳用工制度改革的呼声再次高涨。
        深圳劳动立法风云再起!2020年上半年,深圳相关部门密集调研了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拟通过修订《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对奖金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方向性的调整。
        笔者认为,奖金制度是深圳用工改革的标志和动力源。1980年,改革先驱袁庚指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不能调动广大建设者的积极性,已成为深圳建设的障碍。为了调动建设工人积极性,袁庚向中央要政策:施工方实行“4分钱奖金”的新制度方案,即完成每天55车定额,每车奖2分钱,超额每车奖4分钱。该方案得到总书记的亲笔批示,实施后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积极性,奖金制度成了深圳改革的标志和动力源。时至今日,奖金制度仍然是用人单位发展中激励员工的重要法宝。
       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应由用人单位结合管理需要和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策。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也有自己的管理需求,通常都要通过考核来评价劳动者。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用人单位才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所以,奖金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无论劳动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何,奖金都并非必然享受,还需要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绩效以及公司管理需要逐年决策。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规则和奖金分配制度应当得到尊重,否定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规则和奖金分配制度,不仅否定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竞争机制。此次深圳市人大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调整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既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尊重。
        除了奖金制度外,《劳动合同法》中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无固定劳动合同签订和司法实践中调岗用工等问题也是深圳这次劳动用工改革的重点。此次改革,不仅要纠正过往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误读,更要面对新的局面,改革现有法律中与市场经济不匹配的制度。
        笔者有幸经历了深圳的两轮用工改革,也贡献了自己的建议。20年前,深圳市劳动局向深圳市人大提交的关于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发放补偿的报告即由笔者主笔,当时笔者详细研究并对比了国家、广东和其他地方各类用工政策和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建议不支付期满终止补偿,统一了当时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认识,有效地避免了纷争。此次用工改革,笔者也以适当的方式提供了自己的见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上述调整内容即与笔者的主张完全一致。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下半年下发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再次勇立潮头,承担了新的历史使命。笔者相信,借着这股新东风,深圳新时代里的劳动用工改革一定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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