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后企业用工成本优化探索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钟琳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目前,国内新冠肺炎“战疫”已取得一定成果,大部分企业已经复工,努力恢复经营和管理,但是因疫情影响严重,大部分企业业务下滑、收入骤减,降成本求生存成为首要任务,其中降低人力成本是最快也最有效的应对方式之一。不过降低人力成本通常采用的降薪、裁员等方式往往“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特别是裁员,即便只按市场常见标准支付N+1的经济补偿,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容易引发群体劳动争议,牵扯出历史问题,甚至形成舆情事件,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成本和麻烦。因此,企业未来更应当综合思考和规划用工成本优化,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用工模式多样化
        目前大部分企业仍然主要采用传统用工模式,该模式下员工会有较好的稳定性、归属感和忠诚度,但是用工成本较高,且部分员工可能会缺乏工作主动性,工作时间越久越容易得过且过,投入产出比下降。而且,随着整个社会物质不断丰富,新一代员工对企业的诉求越来越多样化,不仅仅需要满足物质需求,还会更加注重工作价值、个人成长、长期发展等,传统用工模式下常用的薪酬留人、感情留人、制度留人等措施的效果逐渐降低。因此,企业需要思考对员工进行有效分类并结合其诉求提供针对性管理,以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并充分发挥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也提高企业用工投入产出。采用不同的用工模式将是一个有效的办法,非全日制(兼职)、合伙制、项目合作、众包等新型用工模式都非常灵活。对于企业来说,既可以提高员工自驱力提升工作效率满足用工需求,并可以通过灵活设计劳动报酬机制合理降低用工成本,还能避免传统用工的一些风险,即使因业务变化需要减少用工,也可以快速调整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员工来说,可以更好地规划和掌控自己的职业发展,得到更多的工作自由,与工作成果直接挂钩的劳动报酬也能更直观地体现个人工作价值,实现自我激励,劳资双方各得其所。
        此外,本次疫情期间出现的“共享用工”模式也是值得探索的用工模式。对于业务淡旺季明显的企业来说,如果运用得当,不但企业可以降低淡季期间的用工成本,员工也能全年丰收,最大化实现劳动力价值,最终实现企业和员工双赢。而且除了在不同企业之间可以“共享员工”外,对于技能和经验要求不高的工作,在集团或企业内部也可以鼓励员工多技能化,需要时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灵活进行工作轮转;对于一些专业技能或经验要求较高的工作,在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组建临时项目组或专家组等方式在集团内部最大化共享利用智力资源。当然,如工作轮转期间或临时项目成功的,也建议考虑给予员工额外补贴,以调动员工参与相关工作的积极性。
       二、工作模式灵活化
       疫情防控政策下,众多企业不得不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以保持业务正常或部分运行,在开工第一天甚至导致钉钉、企业微信等在线办公产品系统崩溃。但是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远程办公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大部分员工也没有做好在家远程办公的相关准备,因此工作成效并不理想。虽然疫情过后大部分企业都会恢复现场办公,但企业也需要持续考虑在家远程办公的需求,一方面随着远程办公系统工具的完善,远程办公如果运用得当,不但企业可以大幅减少办公场地费用成本,员工也可以减少通勤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相对独立的工作来说,在家办公的员工可以更加自由的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时间,实现工作、生活和家庭的平衡,未来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高层次人才看重这方面的综合价值。因此,建议企业探索完善远程办公模式及配套管理,通过制度设计和配套系统工具完善等做好工作任务(计划)分配、安排、追踪、反馈和评价全流程即时响应,确保远程办公工作效率和质量,将远程办公模式作为现场办公的重要辅助,或许也同样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双赢。
        三、劳动报酬弹性化
        前述新型用工模式下,可以设计更加工作成果导向以及更加灵活的劳动报酬机制,实现用工成本投入产出最优化,而且公司可以不用承担社保和公积金成本,可以有效地降低用工成本。传统用工模式下,也可以思考常规工作保障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工作岗位情况和不同工作模式等,实行项目、产品或服务等按单、按件、按小时计价结算等进行弹性绩效工资运用,使得劳动报酬和工作成果的联系更加客观和紧密,更好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真正实现多劳多得,而企业按劳付酬也能间接降低用工成本。
        四、加班待遇规范化
        近年国内企业出现了不少加班费纠纷和案件,疫情期间部分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同样也产生了加班待遇问题,因为在家办公确实难以区分和确认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对此,建议企业可以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员工约定“包薪制”来降低风险。《意见》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意见》相关规定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这些规定虽然有些并不是法律,但同时在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均规定公司实行“包薪制”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基本被接受。如此一来,薪酬水平较高的企业员工薪酬基本能够控制在“包薪制”范围内,不但疫情期间无需烦恼区分员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问题,正常时期也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可降低用工成本也能减少相关纠纷。当然,如果企业因经营需要希望鼓励员工加班,在“包薪制”之外也还可以额外给予员工加班补贴或额外安排调休,但这属于公司福利和激励措施,具体可以由企业根据需要灵活设计。需注意的是,无论加班待遇如何设计,企业都必须严格管控加班时间,保障员工基本休息和身体健康。
        当然,企业除了做好内功,研究推动内部成本优化外,也要及时关注和利用好外部各地方政府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比如隔离期间的工资补贴、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保费用、延长社保缴费期、住房公积金缓缴、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职工租房补贴政策、职工培训补贴、税收优惠等等,这些政策都可以有效降低本次疫情对公司的影响。
        用工成本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企业一方面要思考降低人力成本支出,另一方面更需要关注的是提高人力成本投入产出,而且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优化,都需要提前设计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配套管理措施和管理工具,才能将优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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