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休事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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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依据《国家意见》,企业可以与因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协商在家办公并应当允许协商工资待遇。但目前有些地方政策仍要求企业发放各类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工资。笔者认为《国家意见》是部颁规章,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通知,应当按《国家意见》和《国家明电》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深圳和北京要求的观察不属于享受待遇范围,除非员工能够提供《解除隔离/观察医学证明》。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休事假?(二)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一规定是对被隔离人员的特别保障,为应有之义,但是隔离期间与医疗期有可能存在重叠,所以具体的隔离期需要视具体情况由政府确定,隔离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满后需要治疗的,则享受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病假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国家明电》)扩大了工资发放的适用范围,其中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将范围扩大到了“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一些地方政府也做了相应规定,比如《北京通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省人社厅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通知》)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就意味着隔离治疗的员工享受全额工资,高于现行病假待遇,这与国家病假待遇的规定明显冲突,后来《国家意见》明确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各地才陆续调整政策,也规定隔离期满后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待遇即可。但是,医学观察期和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如果继续执行,仍然享受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话,反而会优于更应当照顾的隔离治疗情形,显然不合理。应该是考虑到这一现象,所以《国家意见》只强调“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没有再提“医学观察期间”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而且明确“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既包括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期间,也包括其他未返岗期间:“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国家明电》上述政策做了一定的调整。
    新冠肺炎医学观察期一般是14天,若只需发放这一期间的工资企业相对容易承受,也会有大致的预判。但是,目前来看针对湖北省的紧急措施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如果这段时间都要全额发工资企业压力很大,湖北当地的企业恐怕更是无法承受。所以湖北省人社厅在对复工复产用工等问题解答时,也没有直接引用《国家明电》的规定,同样只强调“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没有再要求企业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也正常支付工资,只是强调此情形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对于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将《国家意见》上述规定完整进行了复述(https://mp.weixin.qq.com/s/JXiV2DV5In4TZQwEkVgi5g)。与此同时,湖北省人社厅还特意强调:居住地在湖北或出差湖北的职工因“封城”无法返工复工的,“企业可以主动与职工协商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工作。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https://mp.weixin.qq.com/s/VaYg_ozLTOyLIoZrU-tnsg)湖北省人社厅的这些政策更显得意味深长。
   结合上述分析和湖北省人社厅的规定来看,《国家明电》所规定的“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应该还有一定理解空间,一方面是患病且需治疗的员工在隔离期满后只享受病假工资,另一方面企业与员工协商待遇也符合《国家意见》的协商精神,所以在情形下,无论是湖北省的企业还是国内其他各地的企业,可以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协商在家办公并应当允许协商工资待遇,不宜支持双倍加班工资的主张,毕竟在家办公工作效率相对较低,有些地方允许进行工作量折算。确实没办法安排在家办公的,也应当允许企业与其协商待遇,也不应简单要求企业全额发放工资,否则对在岗员工和患病治疗员工都不公平。
   还有一个问题:《国家明电》并没有明确哪一级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可以享受相关待遇,而哪类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属于这一适用范围也没有规定清楚。一些地方被国家相关部门“按下法制键”制止的“封路”、“封村”难道也算么?显然不应该。湖北省人社厅都规定允许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其他各省市也可参考这一意见。结合《国家意见》的规定和政策精神,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该允许企业安排相关员工在家办公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非常遗憾,在《国家意见》出台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13日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享受”,这一规定就更加没边了,在实践中还容易引发争议,毕竟无法正常返岗的情形很复杂,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国家意见》是部颁规章,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通知,应当按《国家意见》和《国家明电》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来深人员告知书》要求其他地区来深人员自抵深之日起观察14天和北京市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要求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等情形并非医学观察,不应当适用《国家明电》的规定。员工如果能够提供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解除隔离/观察医学证明》,则可以认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学观察,也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将来企业凭此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反之,企业无需支付所谓“观察期”工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安置员工,并根据具体的员工安置方案确定员工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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