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结合目前深圳适用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向深圳地区企业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1. 春节延长假期间性质为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含在家办公)的,应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2. 2020年1月当月应付全薪,不能扣减工资,若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需依法支付加班费。
3. 可以“预支”2020年度内的休息日,但至少每周要安排一天休息。
4. 2020年2月2日之后延迟复工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非休息日工作正常支付工资即可,如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加班应优先调休,不能调休需支付200%加班费;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年休假、调休假、事假等,在家办公、休年休假或调休假的工资照发,事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5. 延迟复工期满后,对正常上班全勤的员工,正常支付全额工资;无法正常复工的员工可以安排在家办公,无法在家办公的也可以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调休假、事假,还可以考虑中止劳动合同。
6.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停工治疗休息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
7. 在湖北的员工无法到岗期间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 从湖北返深的员工在被强制要求隔离期间,企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安排在家办公;非从湖北返深的员工被小区管理处隔离的,不属于因依法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
9. 暂时无法复工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发工资,或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
10. 是否停工或是否部分停工属于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决定。


疫期深圳企业用工问答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赖秀兰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特别声明:法律法规对疫期用工规定不多,近期出台的政府相关政策并不清晰甚至前后矛盾,本问答根据截至2020年2月14日深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针对目前出现的特殊劳动用工问题而整理。本问答提供的相关处理建议不代表没有法律风险,仅供企业参考,请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具体用工方案。
 
一、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期间如何用工并发放待遇
 
Q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性质为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含在家办公)的,应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经国务院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其中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所以湖北省比较特殊,其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13日。深圳企业如有滞留湖北地区的员工(包括在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等人员)均适用这一特殊规定。
 
Q2:2020年1月如何发薪?
A2:结合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员工因为春节假期延长未出勤的不应视为缺勤,当月应付全薪,不能扣减工资。
如果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25、26、27日)期间企业有安排员工加班的,要支付300%加班工资。1月24、28-31日期间企业有安排员工加班的,应优先调休,无法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费。
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原本1月19日和2月1日并未按国务院要求对2020年春节假期进行统一调休,则此次延长春节假还包括1月30日。
 
Q3: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可否理解为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调休本年度的其他休息日?
A3:是的,可以“预支”2020年度内的休息日。但至少每周要安排一天休息,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利于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说明:《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Q4:2020年2月2日之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4: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非休息日工作正常支付工资即可,如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加班应优先调休,不能调休需支付200%加班费。
需要执行延迟复工规定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年休假、调休假、事假等。如果是在家办公,则工作日发放正常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应优先调休,不能调休需支付200%加班费;如果是安排年休假/调休假,则工资照发;如安排事假,则不享受工资待遇。
说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此后人社部、广东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均出台了规定,明确了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等各类假,所以这段时间安排休假的,可以按休假享受相关假期待遇;如果无假可休或无法安排休假的,深圳还进一步规定可以“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先预支全年休息日安排调休假,后续再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保障员工每周休息一天即可。
2020年2月1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仍然强调“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享受”。而2020年1月24日国家人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国家2020年2月7日国家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也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广东省的规定明显与国家规定存在重大出入,扩大了国家规定的正常享受工资的范围,但人社部发〔2020〕8号文是部颁规章,效力高于广东省的通知。
 
二、已复工企业如何用工并发放待遇
 
Q1:正常上班员工是否正常发薪即可?
A1:是的,正常上班全勤的员工,正常支付全额工资即可。如果是弹性或缩短工作时间,则需要双方协商,可以以半工半休的模式处理,工资待遇也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议书面确认或至少通过邮件等方式确认。
 
Q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A2: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工作报酬。工作报酬应当理解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源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双方可以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也就是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约定为基本工资,并通过约定的办法将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排除。 
 
Q3: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工资如何支付?
A3:隔离期结束后,停工治疗休息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即可。
说明:深圳地区法定病假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正常工资的60%,如公司制度优于深圳地区法定标准,则按公司制度执行。
 
Q4:不在湖北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及时返岗职工(如因老家封路等原因),如何安排?
A4:可以安排在家办公(需正常支付工资),无法在家办公的也可以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调休假、事假还可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但建议中止期间继续缴纳社保,如符合条件可延后缴纳
说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因此,公司有权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国家层面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中止的明确规定,但合同中止属于基本法理,且一些地方有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Q5:不在湖北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及时返岗职工,可否以旷工违纪处理?
A5:基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形,不宜直接以旷工处理,建议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后再酌情处理。
说明: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并可要求员工提供交通限制、限行通知等证明资料,对于确有合理原因的,不建议以旷工处理,可以综合采用在家办公、安排休年休假、调休假、事假等处理。但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且经多次劝导无效的,可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Q6:目前在湖北的员工无法到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6:湖北区域(包含在湖北工作及春节期间去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享受春节延长假至2月13日,2月13日前按休息日对待。但武汉等城市现在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情形,国家没有明确通知解除相关措施前,即使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说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湖北省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在2月14日前滞留在湖北的各类员工也应适用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0日至2月13日均按休息日对待,如果安排工作(包括在家办公),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2月14日后如果湖北交通管制解除,则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管制解除前如果员工愿意,可以协商安排在家办公,但不合适安排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毕竟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员工不能提供劳动也要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情形下要求员工在家办公虽不属于休息日加班,但也可能会有双倍工资的风险。
 
Q7:对已从湖北重点疫情地区经返深的员工,其按照要求自抵深之日起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隔离观察。这期间的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A7:此期间属于政府强制要求隔离期间,企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观察期间可视情况安排在家办公(正常支付工资即可),但需要治疗的员工则不宜再安排工作。
 
Q8:非湖北籍同事因返深的火车途径湖北,也被小区管理处通知隔离14天,这期间公司需要支付工资吗?
A8:这种情况不属于因依法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属于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2日发布的《来深人员告知书》中的需要观察人员,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具体待遇根据具体安排确定,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Q9:员工返深是否一律要隔离14天?
A9:深圳的《来深人员告知书》明确要求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需要实施14天隔离,此期间需正常支付工资。其他地区来深人员则表示“一般”需要“观察”,并未要求必须隔离,但目前了解的信息是街道在执行时则要求物业部门对所有返深人员执行14天隔离期,恐怕企业无法改变这一要求,但如果员工无需治疗的,此期间仍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
 
Q10:员工因临时收到铁路局通知,自己原先购买的车次停运了,员工一时又没买到同日期其他车次的。只买到往后几日的车票。比如:原先买了2月11日XX-深圳的车票,结果2月8日早上接到短信通知,员工后面重新买到2月14日或更晚的车票。那2月12日-14日期间的工资,公司需要支付吗?
A10:无需支付。铁路局停运通知虽与疫情有关,但非因采取隔离措施直接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只是恰巧该员工买的这趟车次被停运,并非当日每一趟车次都停运了。另,员工再次重购的车票日期,企业也无法核实是否客观原因所致,但客观上员工没从事工作,所以无需支付工资。不过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休年休假或调休假的话,则工资照发。
 
三、暂时无法复工企业如何安置员工并发放待遇
 
Q1:企业因各种原因(如复工报备后暂未收到复工批准、员工暂时未能返回企业的、生产业务暂时无法开展等)暂时无法复工的,可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待遇如何支付?
A1:有条件的可安排在家办公,正常发工资。没有条件在家办公的,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休年休假、调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Q2: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2:如前所述,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安排在家办公,也可以安排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但是,考虑到政策存在理解分歧,也为了化解风险并取得员工更多理解与支持,建议此期间按特殊休息日对待,参照国务院春节延长假处理。
 
Q3:2020年2月9日至复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3:如前所述,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安排在家办公,也可以安排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Q4:如无法复工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月),是否一定要按停工处理?
A4:根据国家规定,员工无法安排在家办公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休年休假等各类假,无假可休时也可以安排停工,但停工为企业用工自主权,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决定。如果停工,则需要根据停工的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员工停工待遇。
 
Q5:企业可否部分停工?对不停工的员工根据上述方案进行安置?
A5:可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安排停工,也有权不安排停工;有权安排部分停工,也有权安排不停工的员工在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但提醒一点,要注意管理中的公平性,要合理安排,以平衡不同员工的利益,毕竟停工人员第一个月享受全额工资,也不能再安排休年休假、调休假或事假。
说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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