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意见》统一了疫情期间复工的相关政策,核心内容是允许灵活用工、鼓励协商待遇和保障员工权益,具体体现在下三个方面:一是鼓励通过协商,采取灵活用工、优先安排各类假期来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二是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要求全额发工资;三是强调隔离期间发放正常工资,隔离期结束后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享受待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人社部统一疫期复工相关政策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上海市人社局在2020年1月27日率先发布了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明确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符合条件提前复工的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也要支付双倍加班工资。此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实施细节和官方解读,但是相关政策规定不一,理解也各异,因此产生了不少分歧和争议。
       为了统一认识,同时纠正不正确的政策理解,2020年2月7日人社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疫期复工相关问题的政策。
      《意见》在“三方机制”的框架下由人社部联合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工商联等机构发布,这是非常罕见的,但正是多方主体介入,说明各方已就劳动用工的重要问题在最高层面上达成了共识,可以避免各地相关机构再起纷争,也有利于各地执行。
      《意见》劳动用工方面的核心内容是允许灵活用工、鼓励协商待遇和保障员工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意见》明确了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办公;无法安排在家办公的,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虽然仍然设置了“与职工协商”这一程序,但同时强调了企业工会要积极动员职工接受,要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意见》灵活用工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具体适用期间,但强调的是复工前,也就意味着除了国家规定的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湖北及在鄂员工为1月31日至2月13日)外,其他期间均包括在内,自然也就包括各地所规定的2月3日至2月9日延期复工期间,所以上海强调此期间为休息日没有获得国家层面支持。相反,人社部在与全国总工会等机构商议后采纳了江西的思路,允许企业安排年休假乃至企业福利假。此外,《意见》鼓励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没有限定具体企业类型,也没有要求提前报备,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在家办公,并不受限于各地所规定的提前复工条件,也无需向政府部门报备。
       二是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意见》强调支持协商待遇,也就是不再要求全额发工资!这也是对各地方和一些媒体反复强调延迟复工期间必须全额发放工资的否定!笔者一直强调疫情和国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均可不履行各自义务,人社部在《意见》中虽然没有直接提不可抗力,但在思路上已有所体现,对地方相关政策有所调整,也间接认可了不可抗力的法理。当然了,出于维稳需要,人社部确实不可能直接推出“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毕竟特殊时期,更要注意劳动关系的和谐。
      《意见》一方面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使用各类休假,另一方面规定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停工规定与职工协商待遇。前者再次印证了前述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休年休假、调休假、企业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后者则只是指导企业参照停工规定协商待遇,也并没有强调必须安排停工,没有强行要求企业第一个支付周期全额发工资,再次印证了笔者不可抗力的主张。
      《意见》还明确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此次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巨大压力,据调查多数中小微企业可能撑不过3个月,而目前来看疫情难以迅速消灭,所以人社部的政策也流露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承载了绝大部分就业人员,因此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等机构统一了认识,并在《意见》中强调了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这一规定强调给企业留空间,鼓励协商调薪、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甚至可以协商延期支付薪酬,根本目标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保企业、保就业!
       三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意见》对如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做了相应规定,并借此对一些地方政策进行了纠偏:一方面强调隔离期间要正常发工资,另一方面对隔离期结束后进行治疗的职工规定按医疗期享受待遇,否定了广东等地规定一直享受全额工资的政策。《意见》同时也强调了春节延长假期间上班的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这一规定与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相符,也能够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为应有之义。
       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劳资关系更为敏感复杂,更需要劳资双方相互体谅,所以《意见》也强调要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希望大家能够准确理解《意见》的精神,统一思想,群策群力,共渡难关。


更多劳动法律法规资讯,请扫码关注瀚诚劳动法公众号: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