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广东《解答》明确了延假期间仅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若安排工作则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处理;2月3日至7日这 5天可以理解为不属于“休息日”,企业有机会可以安排休年休假或调休假,也可以安排停工。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的,只享受病假工资。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受疫情影响的派遣员工,并需参照直接用工发放相关待遇。


广东明确疫期工资发放细节解读点评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上海人社局就疫期工资如何发放进行“权威解释”后,大家都一直在看广东省人社厅是否会跟进,毕竟将2020年2月3日至7日定性为“休息日”并明确在此期间工作属于“加班”要发两倍工资存在理解分歧。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了《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80/post_2880702.html,以下简称《解答》),也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就疫期工资发放问题发布了同样的回应,相关《解答》既区别于上海,也还有留白处,耐人寻味,现就相关细节问题进行解读并点评如下: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点评:这是国务院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的规定,也是1月31日、2月1日定性属于“休息日”的基本依据(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这也决定了上海将2020年2月3日至7日定性为“休息日”不具有法律基础,所以《解答》的意见有别于上海的规定。
       二、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点评: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到底如何发工资,《解答》还是没说清楚。只是说此期间根据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这样安排显然是故意的,你们自己要理解为要停工、停产,那当然是全额发工资了,因为停工、停产一个周期内(一般是一个月)按原工资支付待遇。如果不宣布停工、停产,那又算什么?广东又间接抄了上海的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实这一表述始于天津)。可是,劳动合同不可能预见并约定现在这种情况,而休息日是不带薪的,换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可以不发薪!但政府显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局面,所以一方面暗示最好全额发工资,另一方面也没把话说死,让你们自己去理解。
要正确理解这些细节,一定要结合《解答》下一段的文字才能得到答案。
      《解答》对于2020年2月3日至9日上班的员工,只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像上海一样直接规定“两倍工资”。《解答》强调“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两倍工资。这一规定表面上和上海差不多,但是,需要特别提醒注意一点,《解答》使用“其中”两字,强调的是2020年2月3日至9日中的2020年2月8日和9日这两个休息日按此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另外5天不属于“休息日”!可以安排休年休假或调休假,也可以安排停工!所以《解答》实际上与上海规定有显著区别,但又不想直接否定上海的意见,毕竟是兄弟单位。
       《南方都市报》记者应该领会了相关精神,2020年1月31日相关报导的标题直接是“员工在家办公 企业照发工资”,一方面允许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另一方面强调只需要“照发工资”。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点评:笔者之前就对广东规定治疗期全额发放工资持有异议,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规定了隔离期才享受全额工资的特殊待遇。《解答》算是知错能改,将范围进行了必要的缩减,对隔离期结束后治疗的情形,明确只享受病假工资,而不再是全额发放工资。
       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点评:企业在特定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应有之义,原来的劳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时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优于法律规定,毕竟是不可抗力,也无可厚非。《解答》规定上述特殊情况下不得退回派遣员工,虽然符合中央精神和抗疫需要,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这一规定更偏向派遣单位,估计用工单位压力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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