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相关通知必须执行,否则会有各类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特殊情况下提前复工需与政府沟通,上海规定要核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春节持续开工且不造成人员流动的,可以继续正常开工;在家办公没有具体指引,但也有空间。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存在争议,上海政府解释为休息日影响较大,尚应商榷;此期间是否享受待遇视企业安排情况而定,也可能会有纠纷。

疫期复工劳动法律问题简述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吃紧,这两天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通知》),两者都规定除特殊需要的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复工一事涉及劳动用工诸多法律问题,笔者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各类延迟复工通知必须执行
       政府相关规定影响较大,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授予了政府采取各类紧急措施的权利,这些具体措施不是简单的行政决定或普通的政策,所以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如果不遵守规定,不仅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会被拘留,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前复工有条件、有风险
     《上海通知》与《广东通知》规定的内容差不多,但上海市人社部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企业延缓复工的具体操作》,明确了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提供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材料并经核查批准后可以复工;同时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情况网开一面,只要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结合这一规定,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也不会造成人员流动,应该还有空间。但是,目前广东暂时没有类似指引,难以申请提前复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提前复工,上海市人社部门强调:“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三、延迟复工期间不是春节延假
       国务院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所以延迟复工期间不是春节延假,但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本来延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在劳动法上是允许的,事后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即可,但由于延迟复工行政命令的发布,延假期间恐怕也不再合适安排工作了,否则会有违反规定的风险,除非是“除外企业”或另行获得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
       四、延迟复工期间定性有分歧
上海市人社部门解释称:“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笔者对此表示不敢苟同。国务院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对春节延假期定性得很清楚:春节延假期不是“法定休假日”,属于特殊的“休息日”,补休不了的再发加班费。按上海市人社部门的解释来理解,岂不是《上海通知》替国务院做主再次延了春节假?恐怕地方政府没有这个权力吧!何况还只是上海市人社部门的解释而已,尚应商榷。
        笔者认为,政府有权决定复工时间,但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也应该有权适当安置劳动者。如果定性为休息日,上海的企业就麻烦了。既然是休息日,企业就不可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不可能当作事假来对待;实施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就不可能安排这段时间“集中休息”了。要是企业一直不复工,岂不要一直发工资!这不是鼓励企业直接“停工”么?
       五、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待遇取决于具体安置情况
       如果按上海市人社部门的解释,延迟复工属于休息日,获批提前复工这段时间会被认定为加班,需要安排调休或支付2倍加班工资。如果没有从事工作,则无需发放任何待遇,因为《劳动法》只规定了“法定休假日”带薪,每周的休息日是不带薪的,原劳社部折算每个月工作日为21.83天、计薪日为21.75天即可证明。
       如果延迟复工不属于休息日,则企业有权安排休年休假或调休假,如此安排则全额发放待遇。如果劳动者没有年休假或调休假可安排,实际上进行了休息,这段时间可以理解为特殊事假,也无需发放待遇。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则按约定执行。
       无论是休息日还是特殊事假,企业在发放2020年2月份工资时减除2020年2月3日-7日这5天工资的话,可能会产生纷争。上海人社部门解释“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休息员工工资是希望企业发全额工资,毕竟地方政府不能替国务院做主,进一步规定此期间享受全额工资确实不具有法理基础和法律基础,对企业压力也较大,需要慎重。
       六、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1.隔离期才享受全额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规定了隔离期才享受全额工资的特殊待遇:“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上海跟进了广东的思路,将全额发工资范围扩大到了医疗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
       2.隔离期不属于医疗期,隔离期满确诊患病的继续依法享受医疗期;如果没有患病,则可正常上班,因“封城”无法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先休年休假,再中止劳动合同履行。
       3.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前期满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决定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但如双方此前协商一致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此期间生效的,其效力仍应认可。
       4.劳动合同在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间期满终止的,不受国务院通知影响,期满仍即行终止,办理交接手续时间延至2020年2月3日即可。需要延迟复工的企业可安排复工第一天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无需支付原劳动合同期满日之后“延假期间”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
      5.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广东省规定比照工伤处理,但本来就在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则享受医疗期。
 
 
附相关规定:
1.《上海通知》第一点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广东通知》第一点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点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点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1.《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2.《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更多劳动法律法规资讯,请扫码关注瀚诚劳动法公众号: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